第B04版:律师服务

员工不满调岗起诉遭驳回

律师:签合同时应留意“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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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工报》报道,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员工不服从公司将其从佛山调岗至广州,法院判员工败诉。日前,广东这起劳动争议案例引发各方热议。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从自身情况出发,对工作地点约定范围不宜过分宽泛,以最大限度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佛山调岗至广州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张某某2005年2月入职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从事管理、销售类工作。主要工作地点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其他工作地点包括:公司在中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司关联公司所在地或公司开展业务、从事活动的其他经营所在地。

另外,张某某入职招募地为广州市,2011年调至深圳某组,2015年调至惠州所,2017年调入佛山经销部。

2019年8月12日,公司向张某某发出《通知函》,将张某某的岗位从珠三角行销公司佛山经销部部长调整至位于广州市的珠三角行销公司营业高专岗位,调整后薪资待遇职等级别不变,另增加每月500元补贴。张某某表示不同意公司单方变更岗位。

张某某认为,他小孩刚出生、大儿子刚上小学,公司知道他家庭情况后仍通知他跨区域调岗的做法不合理,调岗将导致其无法履行正常家庭义务。

随后,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违法调动工作岗位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9万元,劳动仲裁委不予支持。

张某某不服,起诉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调岗行为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驳回张某某起诉。

张某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二审判决,调岗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合同时应留意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各方热议。其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合理合法约定工作地点,成为劳资双方关注的焦点。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威指出,自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纳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后,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管理需要的考虑,工作地点有约定全球范围内的,有约定全国的,有约定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有约定公司业务范围所在地的,还有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等等。对于上述各类约定,全国各地审判机关的裁判尺度也各不相同。

“从广东的实践判例来看,法院基本认可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沈威表示,这主要基于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在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被胁迫、欺诈及趁人之危等情形的,约定工作地点合法有效。

广东劳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四清则认为,现实中一些企业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者正常的家庭生活等权益受损。相比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上了“工作地点”这一个条款,对企业滥用用人自主权进行限制,正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如果将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视为合法,无疑将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目的落空。

他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高自身的法律防范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工作地点。

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对于无法接受的工作地点可以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如用人单位拒绝变更,劳动者可以选择不签。(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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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4员工不满调岗起诉遭驳回 2022-03-07 2 2022年03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