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23年来首次大修的《医师法》正式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国家卫健委、医保局、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新《医师法》明确,医师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超说明书用药; 《管理办法》致力于打破医疗机构之间互不认可检查结果、患者需重复检查的情况。两者都将对民众就医体验产生积极影响。
“超说明书用药”正式入法
新《医师法》允许医师超说明书用药,但有三个前提条件: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且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全国卫生管理教育学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鲍勇教授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医生就可以大胆地超说明书用药。现实中有些疾病确实没有针对性的药物和治疗方法,但有些药物经过医生循证,在杂志、文件中寻找到用药依据后便可以供患者使用,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医生,也保护了患者。
对此,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长秋表示,该规定使得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有了更多的灵活机动性,有助于为患者寻求更加可行的救治方法,更有利于患者的诊治。他还指出,修法允许医师超说明书用药的同时,还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的上述用药行为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可以使这种超说明书用药的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和控制。
修法为缓解医患纠纷提供思路
长期以来,“伤医”“医闹”已成为我国社会的“顽疾”,国家和医疗机构在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等方面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收效有限。刘长秋认为,这类事件的多发使得医生不仅流汗、流泪,甚至流血,寒了很多医务工作者的心。其中原因较为复杂,但社会缺乏尊医重卫的风气显然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修法后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以此提高全社会对医师的尊重和重视。
刘长秋还表示,很多“伤医”“医闹”事件之所以发生,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着直接关系。为此,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也有助于缓解和分化患者的经济压力,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减少“伤医”“医闹”事件的出现。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认
值得注意的是,与新《医师法》同一天实施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正致力于打破医疗机构之间互不认可检查结果、患者需重复检查的情况。《管理办法》明确,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比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管理办法》还列明了不能互认的6种情形,例如: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
以往患者每换一家医院就要重复做一次检查,不仅浪费了医疗资源,还加重了病患负担,也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加剧。鲍勇向记者介绍,原来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都不互认,甚至同一个城市同一级别的医院之间都不互认,这是由多种因素所致,比如经济问题、技术和设备方面的差异等,现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一个好的开端,既减少了经济成本,又方便了群众。鲍勇还进一步指出,这也对医院检查检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技术人员的培训技术、检测的流程以及设备都要统一,长此以往,医院检查检验的质量也将不断提升。
刘长秋认为,这样的规定能够相对有效地控制以往医疗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过度医疗现象,减少医疗卫生资源的不必要消耗。对于某些慢性病或常见病患者,可以很好地减少医疗成本支出,降低经济负担和因为频繁检查检验对身体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
(见习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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