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减少劳动者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实践中,由于各地对终局裁决范围理解不一致,一些地区未严格适用终局裁决规定,导致部分本应终结在仲裁阶段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于劳动者而言,只是主张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案件演变成了非打官司不可,增加了诉累。
2017年,人社部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化终局裁决范围,各级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率由2016年的28.4%提升到2021年的40.1%。
对此,《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并列明了终局裁决范围,“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此外,明确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主要考虑到劳动关系是当事人诸多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此类案件案情相对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因此不适用终局裁决。
不支持基于欺诈的经济补偿请求
《意见(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虚假个人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视为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第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记者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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