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律师服务

律师提示:劳动者“因工”受骗该不该赔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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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各类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不仅给受骗者个人造成损失,甚至因个人受骗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案例也不少见。

那么,工作中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劳动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劳动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务上存在两种观点”,曾审理过北京首例此类案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四庭庭长王辉对记者说,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归属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因一般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前不久,北京市二中院公布的一例案件中,劳动者代某因一般过失,被法院判决无需赔偿。

代某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客服员。2019年,代某收到显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的电子邮件,要求其组建群组与客户沟通合同签订及打款事宜;在未得到法定代表人答复的情况下,代某将财务人员拉入群组,财务人员按照群内沟通情况进行转账,发现被骗后报案。

事后,公司以代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代某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安排没有财务方面从业经历和资格的代某,以完成临时交办工作的方式参与具有极端严谨性和规范性要求的财务工作中的部分环节,必然使相应工作面临极大的失误风险。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以及公司对代某工作安排的重大失误等因素,代某就公司损失的发生仅具有较为轻微的过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代某无需支付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以公司财务人员居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苏文蔚律师告诉记者:“因为一般只有财务人员才具备以公司账户对外转账付款的条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类争议发生的原因多与企业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有关联。四川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例,王彦(化名)、何晓(化名)是四川成都一家公司的会计人员,因轻信QQ群短信息,在未与领导核实的情况下,将公司36万元款项转出,后因赔偿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发现,王彦、何晓在没有进行资金审批和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当面汇报的情况下,致使公司的款项被诈骗,存在一定过错,但同时,二人反映公司前期的支付审批管理存在先支付再审批的情况,因此,公司管理漏洞对于事件的发生有一定影响。最终王彦、何晓被判各自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王辉认为,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等,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判赔数额亦不会相同。该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管理的漏洞对于事件的发生难辞其咎”,因此酌情判赔3万元。

苏文蔚说:  “用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严的漏洞,导致员工缺少严格履行付款审批程序的规则意识,这类诈骗犯罪行为也正是瞄准了这个漏洞。”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堵住管理漏洞呢?苏文蔚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款项支付的方式、条件、审批流程、权限、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要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作过失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识别和防范诈骗的能力。

作为劳动者,在接到短信、QQ、微信、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对外转账要求时要持谨慎态度,以当面沟通、视频、电话的方式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提出转账要求的人进行确认,同时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流程履行审批程序。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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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A06律师提示:劳动者“因工”受骗该不该赔偿单位 2022-03-15 2 2022年03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