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
律师事务所
康烨
2022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针对森林资源的侵权责任,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2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23个条文,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针对森林资源的侵权责任,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随着近些年林木类刑事案件的增多,该解释对于律师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有一定参考价值。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刑法是民事、行政法律的保障法,侵权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上升为犯罪行为,刑法中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罪名有“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对应了不同类型性的侵权行为。该类犯罪是法定犯,涉及《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生物安全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长江保护法》等前置性规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律师在办案中应予掌握。
此次新《解释》指出,环境法益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解释》除了将森林资源作为一种财产,更彰显了其作为环境生态链中的重要一环,要综合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包括动用刑事手段保护。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针对环境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这类公益诉讼案件随之逐年增多。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1万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8.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0.9%和21%。这次的新《解释》实施后,也将被检察机关运用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
目前我国已将“碳汇“作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020年,购买“碳汇”作为一种司法创新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采用。
2020年3月12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吴某辉自愿购买顺昌县“一元碳汇”公益项目中5000元的“碳汇”,作为替代性履行损害赔偿的方式,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这种做法此后被四川、江西、贵州等司法机关效仿,最终被本次司法解释所采纳,成为一种赔偿性制度安排。
《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虽然这个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民事赔偿案件,由于最高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其基准刑。因此,不管检察机关是否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只要被告人积极赔偿,应当都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
另外,“碳汇”包括森林碳汇、海洋碳汇、草地碳汇、耕地碳汇、土壤碳汇,本解释虽然只针对森林资源规定了可以购买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其它的如土地、矿产资源等环境资源类的案件,应该也可以借鉴采用。
根据《解释》第20条,解释所指的“碳汇”限于“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即指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在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但从此前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似乎不限于此。今年4月,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6名被告人通过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自愿认购了24吨的“碳汇”,认购金再由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按照程序用于生态资源保护,所购“碳汇”量用于抵消生态环境受损的碳排量(碳中和)。
今年3月13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被告人彭某出资购买“碳汇”,同时获得了由其本人署名的福建顺昌县“一元碳汇”认购证书,认购的“碳汇”可用于抵消个人或组织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笔者认为,彭某是用购买所获得的碳汇来进行执行,而非其认购金。
因此,到底是用认购金还是用认购取得的“碳汇”来进行替代性修复,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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