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三角
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法律法规中从来不使用“法人代表”这个说法。日常生活中用“法人代表”的场合,通常想表达“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虽然很多人可以理解到这层意思,但还是尽量避免使用为宜。
如今普通人参与商事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很多人对于“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常见概念却常常会混淆。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组织。组织的种类多种多样,最常见的组织就是公司,也可以叫企业。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简言之,法定代表人是吃五谷杂粮、有喜怒哀乐的生物意义上的人。
可见,“法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法人姓名”这样的说法也是不对的。因为法人是组织,组织没有姓名只有名称,个人才有姓名。
作为法人的公司通常有且仅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姓名可以参见公司的营业执照。
但是,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负责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为了区别于独立法人的公司或子公司,具有责任依附性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是“负责人”。
顺便说一下,日常生活中还有“法人代表”的说法,这是不规范的。
法律法规中从来不使用“法人代表”这个说法。日常生活中用“法人代表”的场合,通常想表达“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虽然很多人可以理解到这层意思,但还是尽量避免使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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