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新法讯

7月1日起实施“明码标价新规”禁止价格欺诈 明确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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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疫情趋于稳定,市场消费回归常态的关键时期,商家们重整旗鼓以“花式促销”吸引顾客归来。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也逐渐恢复,但仍需保持理性,注意识别促销套路,谨防落入偶发的“消费陷阱”。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施行。  《规定》细化明码标价规则,明确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同时为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供可能。

明确7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上海市消保委对2021年“双十一”期间网购消费投诉统计显示,付款时遇价格“膨胀”、超长售卖后期价格下调等让消费者感觉遭遇价格欺诈的问题较为明显。第三方平台黑猫投诉发布的相关报告也显示,有7%的消费者认为“双十一”中存在先涨后降、明降暗涨等价格问题。

对此《规定》明确列举了7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难以全面列举,还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指出,“价格欺诈”是指商家隐瞒真实价格信息或虚构令人误解的价格信息导致消费者购物时感觉商品很便宜,但实际上价格很贵的情形。价格欺诈往往不透明,很多商品先提价后降价,消费者其实并未享受到优惠。而“明码标价”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

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秀全则指出,明码标价是防范价格欺诈的前提条件。消费者很难直观辨别出价格欺诈和正常促销行为。这就需要经营者和交易场所(平台)提供者提前做好备案机制,明确一段时间内的交易价格,使得促销价格有真实的参照价格,杜绝明降暗升“虚假打折”。

尤其是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会通过赠送兑换券、奖券、礼券、代金券等吸引消费者,但并未明示或不予明显告知使用条件,使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重重受阻,比如只有特定商家接受消费券,或每次有使用数量限定,其他必须用现金支付等,此类行为也在《规定》中被明确属于“价格欺诈”。

他还指出,进行促销活动的平台或商家应当事先完整、具体地披露促销活动的方案办法,不得通过活动的解释权事后规定限制条件或程序,损害消费者已经或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

新规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现实中,消费者维权往往会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对此,刘俊海表示,  《规定》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并从传统的消费者举证改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根据《规定》第21条,如果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价格欺诈的主观故意或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就不属于第19条列举的八类价格欺诈行为。反言之,如果经营者拿不出排除第19条适用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这既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倒逼经营者慎独自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张秀全指出,凡是商家促销都有兜底条款,即“活动的解释权归商家或者平台经营者享有”,因此容易激发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矛盾。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平台经营者要协助配合监管机构及时处置、保全证据,防止恶性事件发生。消费者则可主动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比如寻求相关部门调解或报警解决。

刘俊海提醒消费者,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地上确实有陷阱。要加强自我保护,学会躲坑避雷,善于识别价格欺诈,树立科学、文明、理性的消费理念,杜绝冲动式消费,学会明明白白看广告、认认真真签合同、淡定从容存证据、依法理性去维权。(见习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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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新法讯 A057月1日起实施“明码标价新规”禁止价格欺诈 明确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2022-06-28 2 2022年06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