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新法讯

长三角试点细则公布 异地租房可公积金支付

本文字数:730

申请人或配偶在上海市青浦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申请人或配偶在吴江区或嘉善县租房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上海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

为了服务长三角区域人才流动、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房需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和上海、苏州、嘉兴三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创新试点在长三角示范区内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通知》明确,试点区域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上海、苏州、嘉兴公积金管理中心随后公布了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根据青浦区的申请细则,申请人或配偶只要符合在上海市青浦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苏州市吴江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房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需在上海及租住地无自有住房等条件,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吴江区的细则中明确,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嘉善区相关细则中则明确,提取额度为1500元/人/月。缴存职工当月未及时办理租房提取,可多月累计提取,最长提取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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