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读者呼声

“紧急签字”不担责让好人无后顾之忧

本文字数:1090

□史洪举

村民郭某在伐树过程中被砸伤,伤情严重,需签字立即实施手术,在无法联系到家人的情况下,村委会主任杜某出于好意,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郭某以夏邑县某医院和商丘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要求两家医院赔偿损失。法院认定夏邑县某医院对郭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该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126931元。后郭某以杜某没有经过郭某及家人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为由,起诉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夏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6月23日澎湃新闻)

郭某要求杜某赔偿的理由乍一看似乎很合理,因为没有杜某的签字便不会有医院的治疗,同时也不会有诊疗过错。但其“白眼狼”式做法既让仗义者心凉,也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读。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人们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的,即便给受助人造成损害,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救助人存在重大过错。该规则完全契合社会常识和人之常情,要知道,看到他人面临危难之时,能够出手相助已经需要鼓足勇气,甚至面临着极大危险,本就不该过于苛责。如果非要救助人承担责任的话,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他人将更加稀缺,甚至会出现救人之前先让受助人签订免责声明的荒唐场景。

根据《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可见,  《民法典》明确赋予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权,无需患者或家属签字即可抢救。也即,村主任杜某的签字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医院在紧急情况下经负责人签字后也可直接实施抢救,杜某的签字只是免除了繁琐的中间环节。相反,要是没有杜某的签字,还会耽搁对郭某的抢救时间,郭某极有可能受到更大损害。

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不能让紧急情况下签字的救助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摒弃“谁说谁有理”思维,向“弱势但无理”的诉求说不的裁判,保护堂堂正正的善行义举免遭讹诈,符合朴素的是非观、善恶观和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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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A07“紧急签字”不担责让好人无后顾之忧 2022-06-28 2 2022年06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