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劳动工伤

本文字数: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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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遭拒,能否自行离职

大学毕业后,我来到目前就职的公司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现在有另一家公司想让我过去,各方面待遇都能大幅提高。

为此我向公司提出辞职,但我把写好的辞职信交给公司领导时,公司领导坚决拒收,并多次找我谈话挽留,甚至承诺提高我的待遇。

但是我认为自己跳槽后的发展前景更好,因此不想留下。

请问律师,如果员工辞职遭到公司拒绝怎么办?我能否自行离职?

——朱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的辞职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者批准。

早在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为答复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就曾专门发出《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该函指出: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员工辞职也需要留存关于正式辞职的证据,比如通过拍照或录音录像的方式,全程记录辞职信的送达过程,或者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辞职信,并在邮件内容中注明是“辞职信”,那么用人单位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总之,只要员工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提出辞职,那么三十日后就可以离职。

如果因为辞职和离职,导致工资被扣等情形,可以另行提出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迟到算作旷工,开除是否合法

我们公司有一份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2个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1天。旷工2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最近一个月有两次上班迟到40分钟左右,一次迟到刚好2个小时多一点,公司据此将我开除。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作为员工应当遵守相关劳动纪律,如果你对自己的迟到情况没有异议,且没有合理的理由,那么你存在违纪行为这点应该没有太大争议。

问题是,你的违纪是否已经严重到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对此,如果按照《员工手册》的确如此。

但我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内容必须符合情理。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过于苛刻,而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具体到你的情况,公司有关迟到与旷工之间相互转换的规定,我认为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作“做一休一”,是否符合规定

我姐姐去年应聘到一家商铺当营业员,劳动合同中约定为标准工时制,工作方式为“做一休一”,工作时间从早上8点到晚上8点,工作日每天上班12个小时。

今年因为疫情导致商铺歇业,我姐姐要求结算工资,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商铺认为我姐姐的工作方式是“做一休一”,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40个小时工作时间上限,无需支付加班费。

请问律师,我姐姐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

——薛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标准工时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

由此可见,标准工时制下,尽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但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虽然你姐姐的工作方式是“做一休一”,每周的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上限,但商铺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你姐姐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12个小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8个小时,且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形。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加班费。

对于劳动者固定“做一休一”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合法地减少加班费用支出。

没合同无社保,咨询如何维权

我当初入职公司时,公司承诺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就转为正式员工。

但是因为疫情等原因,我如今入职已经半年,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

我去问公司,公司说合同会尽快签订,但社保要正式工作一年才能缴纳。

请问律师,公司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郭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该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公司应当在入职时就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你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关于社保缴纳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不存在要正式工作一年才能缴纳社保这样的说法。

你可以收集自己实际工作的证据,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伤长期治疗,咨询合同问题

我在工作中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2年的停工留薪期满后,骨折还是没有愈合,于是继续治疗工伤,在取出内固定后经鉴定为工伤9级。

我的劳动合同本在治疗工伤期间已经到期,公司一直没和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没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请问律师,目前我和公司是否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

——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据此,你目前和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工伤已治愈,公司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等。

合同尚未到期,遭辞有无补偿

我在现在的企业工作了1年半,当初签订合同的期限是3年,这就是说本来我还应该工作1年半。

请问律师,现在辞退应该给我多少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唐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已经在单位工作了1年半,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另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你可以获得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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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劳动工伤 2022-07-11 2 2022年07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