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当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时,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只是产权登记人,其名下的房产不是其本人所有,而是其配偶所有的情况。这时,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司法实践中,当败诉方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时,胜诉方往往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执行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查封或者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当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时,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只是产权登记人,其名下的房产不是其本人所有,而是其配偶所有的情况。这时,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现实生活中,也有些败诉方为逃避履行债务,和配偶恶意串通,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是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利益,如何平衡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配偶之间的利益,成为一个需要斟酌的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首先要审查被执行人与配偶之间是否有恶意串通的情况。
夫妻之间的生活对于外人来说是比较私密的,如果夫妻二人想要串通起来损害债权人利益,操作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
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一般主要审查两个重要事实:
首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还是挂名财产;
其次,执行异议人和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即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合法债务之嫌。
司法实践中,只要被执行人和配偶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且双方处分财产的时间早于债权形成的时间,那么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被执行人配偶利益之间,依法会优先选择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利益。
当然,针对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法院是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但鉴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对外负债而被执行的情况不属于法定“婚内析产”的情形,被执行人的配偶在不离婚的前提下无权提出析产诉讼,执行法院也就难以确定被执行人和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各自份额。
但从笔者搜集到的案例来看,这种情况下法院多数选择了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被执行人配偶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
而且就算法院最后支持了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异议申请,由于诉讼周期较长,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也势必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有鉴于此,我认为将来在法律层面应该规定,因夫妻一方的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的,配偶一方有提起婚内析产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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