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判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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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瞒着妻子多次向情人转账

法院:擅自赠与行为无效

丈夫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并瞒着妻子给情人多次转账,最终被妻子发现。近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丈夫对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

胡某和朱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21年11月,朱某通过网上交友广告结识了陈某,并迅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二人交往期间,朱某为讨陈某欢心,多次向陈某微信转账支付生活开销、每月固定生活费、情人节转款表达心意等共计8000余元。2022年4月,朱某想要结束关系,陈某以曝光二人不正当关系为由迫使朱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2万元。

直到此时,妻子胡某才发现朱某不仅背叛了婚姻,还偷偷向情人转账,认为该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朱某和陈某告到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赠与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朱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妻子胡某的权益。此外,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陈某产生婚外情,陈某明知朱某尚有配偶仍与其交往,二人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综上,在未经胡某同意的情况下,朱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确认朱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陈某的行为属无效行为,陈某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全部返还。

学生校内攀爬护栏玩耍不慎摔伤

学校应该负责吗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康康系岳阳县某学校学生,因疫情防控影响,学校实行错峰入学的措施,规定康康所在年级的学生需于7点20分到校。

2020年5月11日,康康于7点20分前到校,后独自攀爬护栏玩耍时不慎从三楼坠地受伤,事发时间为7点21分。经鉴定,康康所受伤害构成一处10级伤残和一处8级伤残。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康康在被告岳阳县某学校上学期间,如果值班老师按规定的时间进入教室,加强对学生进行管理,就有可能及时发现学生康康的异常情况。岳阳县某学校在学生管理和安全隐患上存在漏洞,没有及时防范和制止危险行为,对该责任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康康作为六年级的学生,对自身的安全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防范。康康在没有同学推搡或追赶的情形下,独自一人攀爬护栏,从三楼坠下致伤致残,其对该责任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康康和岳阳县某学校对该责任事情的损失按60%和40%的比例予以承担。经核定,康康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39849余元,故判决岳阳县某学校赔偿康康经济损失175939.6元。

受雇伐木受伤后延迟就医致损害扩大

一劳务人员被判自担四成损失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受雇在伐木现场作业时被树枝砸伤致二级伤残,法院判决原告自担40%的赔偿责任。

2021年4月,张某、周某以每天200元劳务报酬雇佣王某等在伐木现场从事杂工。5月7日,王某在伐木现场施工过程中,被砍伐树木落下的树枝砸伤左手。3天后,王某前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王某左侧尺骨骨折、左侧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腕关节软组织挫伤。王某手术后住院半个月出院。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需误工休息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期还需医疗费用等。王某受伤后,雇主张某、周某仅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其他损失均未赔偿。为此,王某诉至君山区法院,要求张某、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君山区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某因涉案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25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张某、周某对王某所受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1.2万元,还需向王某赔偿2.55万元,王某自行承担剩余40%的损失。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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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判榜 2022-09-14 2 2022年09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