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主办的“2022年第十三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为“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法治保障”,分为“绿色低碳发展中的经济法基础理论创新”“绿色低碳发展中的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绿色低碳发展中的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绿色低碳发展中的金融法律问题”“绿色低碳发展中的能源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问题”五个主题单元展开研讨。
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认为,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进行阐释,发挥经济法对可持续发展的指引作用,要通过运用财税、金融等多手段,来保障经济法的实践运用。
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要从科学发展的基本逻辑出发,通过讨论“减碳”在整个国际社会的实践意义,进而对“减碳”的现实效用提出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薛克鹏教授认为,首先要对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法的适用意义、适用定位以及适用重点进行分析,并强调法律是绿色低碳实践落实的必要手段,提出了民法先行、经济法支撑的法律发展方略。
上海政法学院郑少华教授在法本位界定的基础上,为绿色低碳发展法本位观的根本原则、基本制度提出了理论构建,提出了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生态本位的勾稽关系,强调了生态本位是以人类为主导尊重生态的基本目的。
北京大学叶姗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了绿色低碳发展的可视化与可量化的法制安排,将碳达峰的量化指标与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能力上限对标,以立法评估为基础,以绿色发展为目的,构建财税法改造对生态发展的实践思路。
西南政法大学黄茂钦教授认为,要通过《民法典》导引经济领域软法绿色化进程,用法典化思维提出全面绿色转型的具体思路,为软法规范推进绿色转型积极探索提供系统性构建。
同济大学倪受彬教授认为,要认清碳配额的本质、清晰界定碳市场。当前碳市场体系已走向实践,但尚需激发市场活力,使中国碳市场与国际链接。
华东政法大学陈婉玲教授认为,不同区域参与国民经济产业分工不同,高耗能产业区域面临更大的减碳压力,属于利益受损区,碳排放利益转移因而在两个区域间产生。这种政策性剥夺需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
华东政法大学张璐教授认为,目前可再生能源立法存在系统性不足、对外部问题解决的路径选择问题,其根本因素为制度创新不足,需要进一步引导推进。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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