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法治故事

沪字第一号鉴定书——

化验陈金汁是否伪药案

本文字数:2554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鉴定书(沪字第一号)》,载于《医药学》1933年第10卷第1期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洁

司法鉴定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古代时期称之为“检验”“勘验”。随着西学东渐,尤其是西方科学技术和西医的传入,传统司法检验迎来了近代化的进程。1932年成立于上海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是中国近代创建的第一个司法鉴定专门机构,是司法鉴定职业化的源头。鉴定书是司法鉴定的“产品”,承载着司法鉴定的文化基因。在浩如烟海的史料中,我们找到了当时公开的几份鉴定书,让我们带着大家穿过时间的隧道,去探寻前人的足迹。

购买的“陈金汁”是假药?

“今因江苏上海地方法院送来第三三六号公函一件及证物三件,案为民人方子文状诉王定九伪药诈财,妨害生命等情一案,委托本所检验该送来证物陈金汁水是否伪药,有无毒菌,能否妨害生命致人于死,并请出具鉴定书。”

——摘自《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鉴定书沪字第一号》

该案的委托机关是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来函日期是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9月6日10时,随函送来证物三件。根据江苏上海地方法院第三三六六号公函的内容可知,该案当事双方一人叫方子文,一人叫王定九,方子文从上海元大药房,即王定九处购买了一种中药——“金汁”,结果病人吃药死了,于是方子文状告王定九卖假药诈财致人死亡。法院因此委托法医研究所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证物陈金汁水是否伪药;有无毒菌;能否致人死亡。鉴定书出具时间为同年九月十日。

“金汁”的前世今生

“金汁”又名“粪清”“黄龙汤”,是我国一味传统的中药。《日华子本草》中首次记载了“粪清”一名,“粪清,冷。腊月截淡竹,去青皮,浸渗取汁”。后世医家将其命名为“金汁”。

“金汁”的使用在我国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或春秋战国的《五十二病方》。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也记载了二十多种用人粪治病的疗方。

关于“金汁”的制备,  《本草纲目》记载:“汪机曰:用棕皮棉纸上铺黄土,浇粪汁淋土上,滤取清汁,入新瓮内,碗覆定,埋土中一年取出,清若泉水,全无秽气,年久者弥佳,比竹筒渗法更妙。”综合相关文献记载可知,古代“金汁”的炮制方法是于冬月,取人粪便(11-12岁健康男孩粪便最佳),加入上好的井水或山泉水搅拌后,经过竹筛和纱布过滤后的粪汁装入新坛子,盖碗后用土密封,深埋在地下贮藏1年到30年不等,取出清澈如水。

“金汁”的药效如何?  《日华子本草》载:“粪清,冷……治天行热狂,热疾,中毒,并恶疮、蕈毒,取汁服。浸皂荚、甘蔗,治天行热疾。”  《本草汇言》载:“化热毒,消热痰,解痘毒热闷,倒廪之药也。……凡一切火毒、疔毒、丹石药毒、野草毒、菌毒、百虫诸毒等,并皆疗之。”古代医家认为“金汁”性寒,可以泻热、解热毒,被频繁用于治疗各种热病,如大头瘟、痘疹等,疗效甚好。

“金汁”在古代的运用非常广泛,  《本草纲目》云:“五色丹毒:黄龙汤饮二合,并涂之,良。千金方。”陶弘景云:“之毒药箭伤,人立毙。急饮粪清一碗,即解。”明清时期瘟疫流行,“金汁”也被广泛应用到瘟疫的治疗中。进入近现代,由于西医的传入,“金汁”用于疾病的治疗日趋减少,多以民间应用为主。

微生物检查和化学检查

鉴定人员对三件证物分别编号为甲、乙、丙,甲为方子文送检的“陈金汁”一瓶450毫升;乙为“陈金汁”一坛2750毫升;丙为王定九送案的原封“陈金汁”一坛3200毫升,包装外形与乙件证物相同。

检查过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一般预备及肉眼观察,第二部分为检验。经肉眼观察,三件证物均为无色透明的液体,乙与丙有微量桐油嗅味,甲在瓶底有少量絮状夹杂物,乙和丙在坛底有少量黑色沉淀物。总之,在肉眼观察阶段,三件证物没有显著的区别。

我们最关注的应该是检验部分,因为在法医学近代化之前,我国传统的司法检验并不具备运用科技手段对毒(药)物进行分析的基础。那么近代又是如何对疑似药物进行检验分析的呢?

鉴定人第一步进行的是微生物检查,即对甲、乙、丙三件证物分别取适量检材进行了细菌培养检查、显微镜检查和沉淀后检查。经细菌检查发现,三件证物均含有大肠菌、腐败球菌、发酵杆菌,而检见此类细菌是可证明液体含有粪便的证据。经沉淀后检查发现有变形虫、蝇蛆、昆虫足翼、蛔虫卵、胆色素等,均可证明此液体系粪便污水稀释而成。

第二步进行的是化学检查,鉴定人对甲、乙、丙三件证物分别取适量检材进行了化学反应、固形成分、蒸发时气体嗅味、比重、腐败性蛋白质、钙盐及镁盐、氯化物及硫酸盐、铔盐、重金属盐类、植物性类盐基质共10项化学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三项证物均含有铔盐,而铔盐是人类排泄物的分解产物,凡液体中含有铔盐,即可证明该液体不能被饮用。

科学理性的鉴定意见

经过上述的科学检验步骤,鉴定人员又是如何回应法院委托的事项的呢?

关于甲、乙证物是否伪药。鉴定意见认为,陈金汁水原不能称之为药,因为从西医的角度而言它没有处方,没有药物成分配比,因此无法证明是伪药。但可证明两件证物绝非自来水,因自来水中是不应含有大肠菌和铔盐的。同时甲和乙的液体比重与丙件相差无几,从这一角度而言,甲乙件似未掺假。

关于甲、乙证物有无毒菌。鉴定意见认为,在甲乙丙三件证物中均检出细菌、微生物、胆色素、铔盐等,可证明三件证物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关于甲、乙证物能否致人死亡。鉴定意见认为,如该液体煮沸饮用不至有害。但因该液体中含有细菌和微生物属于不洁饮品,原告死亡原因可能是由于自身患有疾病,不能一概归因为喝了陈金汁所致死。鉴定人员也指出,“饮用此不良饮料对于病人犹不如饮之凉开水也”。

至此,陈金汁是否伪药案似乎已有了明确的结论。但鉴定人员还是在鉴定意见的最后一条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金汁”类“污水”,健康的人喝了都可能会致病,如果病人喝了就可能会加重病情。因此,虽然该案中病人之死不能直接归因于“金汁”,但贩卖此种饮品的人员却违反了当时的刑法规定:制造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妨害卫生之物品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考虑到当时社会现状,民众不一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卫生常识,因此希望政府应禁止贩用该饮品,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这篇鉴定书已距今日的我们近九十年了,但在字里行间散发出的科学、缜密、理性、关爱的人文之光却让我们不得不心生敬佩。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制度和文化研究室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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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故事 B04化验陈金汁是否伪药案 2022-09-16 2 2022年09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