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能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尤其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实践中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三个多月内购买假冒高档白酒348瓶,因未能进一步证明购酒行为是生活消费所需,法院认定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无权主张三倍赔偿,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知假买假”尤其是大量购买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就难以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了。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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