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明星“带货”出问题?律师提示维权途径

本文字数:1593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随着电商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不少明星及人气主播“带货”行为日益兴起。主播辛巴近日爆料众多网红、明星卖过假燕窝,明星戚薇也被网友质疑直播间卖假货,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当直播销售的商品出现问题时,“带货”的明星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对此,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主任付璐律师表示,对于广告代言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已有相应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只要造成了消费者损害,其代言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是其他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则需要在明知或者应知该广告是虚假的情况下依旧代言的,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网络直播带货与广告代言毕竟有所区别,要判断明星直播带货“翻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就需要明确明星带货的性质。

根据2021年5月开始实施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综合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认定明星的“带货”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与广告代言人并无差别,直播“带货”也属于代言人身份。

明星直播间的合作模式多样,如何判断明星需承担的责任?

对此付璐律师表示,消费者在买到有问题的商品时,既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向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家)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法律的规定追究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家)和生产商家的侵权责任。

直播间带货的明星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销售者呢?付璐律师认为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不将直播“带货”明星认定为销售者身份。因此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了问题,不能直接向明星索赔,付璐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在购物消费时一定要理性选择,切勿因为明星效应而盲目消费,还是应当尽量选择有口碑有质量保证的商品。

付璐律师提醒,无论是不是在明星直播间购物,当购买到有问题的商品,消费者都可通过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维权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索赔对象;二是维权方式。

首先要明确索赔对象。通常来说,消费者在明星直播间购物都属于网络购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同时,在明星直播间购物的消费者皆有受广告影响的因素,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提供商品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同时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如果该商品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商品经营者的有效信息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那么也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索赔,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索赔方式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首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其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再次,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最后,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此外付璐律师提醒,广大网友在直播购物消费时,一定要理性选择,切勿因为明星效应而盲目消费。如果买到涉嫌假冒伪劣产品,一定要及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保存好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奎)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6明星“带货”出问题?律师提示维权途径 2022-09-19 2 2022年09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