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NFT产业期待《著作权法》的制度回应

本文字数:3059

王勉青

□NFT数字作品以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为基础,通过技术加工形成抽象的信息记录,藉由技术端的智能合约明确了著作权人、发行人、技术平台以及NFT拥有者对数字作品著作权归属,以及转让、许可的法律状况。□以NFT为核心的产业链包括内容端、发行端、技术端、交易端等环节。

在NFT支持下,实现NFT产业链各环节权益的惠益分享,能使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次创作分配机制的制度研究和实践具有现实意义。□未来需重视NFT的技术属性,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对NFT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传播功能,建构NFT产业链各环节参与利益主体的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规则;建立NFT数字商品与实体经济的交易关联体系。

NFT(Non-Fungible Token)作为概念在2017被正式提出,实质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通证,具有不可复制、不可修改、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等特性。

2021年9月,央行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旨在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在这一政策指引下,我国NFT的发展重点转至数字产权证明功能在版权保护和资产确权领域的应用,特别是数字藏品在发行、销售、流通等方面的交易规则。由于NFT在版权领域中的流行,引发了与NFT有关的版权保护问题。

NFT数字作品受现版权规则规制

从技术上说,NFT是网络地址上的一串数据,运用智能合约操作ID编号,实现在不同网络地界上的买卖。这串数据经过区块验证、跟踪,可以追溯NFT的所有权历史。这一技术方法使得NFT拥有标准化、可编程、可移动、可交易等诸多功能。虽然NFT几乎可以代币化任何东西,但基于上述特点,NFT被率先运用于收藏、艺术品以及游戏场景等领域,这一产业模式一直保持至今。

NFT与数字作品结合成为NFT数字作品,但NFT本身并非数字作品,仅是记录数字作品相关信息,用于证明数字作品权益的一组数据。该组数据与各类数字作品绑定,通过区块链加密、编码,实现数字作品的NFT化。这一技术加工使得数字作品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能更好地实现数字作品的交易安全性。数字作品的NFT化,需要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铸造。虽然NFT技术端的智能合约实现了披露、证明作品来源、作者身份等信息记载、检索和追溯,但并未形成一种新的作品形式,也没有创设新的版权权能。在现有版权规则下,NFT数字作品足以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需要指出的是,NFT数字作品经过交易成为NFT数字商品。因拥有独一无二的NFT标记,可以将其与其他NFT数字商品作区分,拥有者享有该NFT数字商品的完整财产权;同时,NFT数字作品以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为基础,通过技术加工形成抽象的信息记录,藉由技术端的智能合约明确了著作权人、发行人、技术平台以及NFT拥有者对数字作品著作权归属,以及转让、许可的法律现状。这清楚地揭示了NFT的数据流动和信息变化,从而解决了数字盗版下产品无限复制的确权困扰。因此,NFT对提高数字作品传播扩散,实现其经济价值,有效保护版权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或将面临NFT版权风险

以NFT为核心的产业链包括内容端、发行端、技术端、交易端等诸多环节。首先,NFT数字作品在对线下作品数字拷贝或是用直接数字化创作的作品铸造、发行和消费时,技术特性带来侵权法律风险。NFT的铸造需要先与数字作品绑定,但NFT的底层技术只能证明铸造发生的有效性,却无法证明该行为内容端的合法性。铸造者可能来自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现有NFT技术缺乏对权利人的有效甄别,无法保证被铸造作品的合法来源,可能因为非法复制、传播给发行人带来侵犯他人版权的风险。在此状况下,消费者对NFT的著作权行使也可能由于超越授权或对授权条款解释冲突引发争议和索赔风险。

其次,NFT发行平台的义务要求有待明确。从国内首例NFT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来看,在NFT发行中,平台在出售或展示包含第三方版权或商标的数字资产时,平台对NFT交易模式具有一定控制能力,被赋予较一般平台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防止NFT数字作品交易信任的丧失。NFT产业链中,由于铸造和发行的分离,使得平台无法很好阐述智能合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又无法以避风港原则来直接免责,功能分离和技术局限加大了平台的版权侵权风险。

最后,NFT的铸造、发行多是对现有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但经著作权人许可,已经出现对数字作品进行改编创作。数字作品在NFT化中作品使用方式的变化,不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也能增强数字商品的价值。从国外经验来看,NFT的发行者正是利用NFT的所有权追溯功能来保障发行者从数字商品未来每一次交易中获得收益比例这一商业模式设定的实现。所以,在NFT的技术支持下,实现NFT产业链各环节权益的惠益分享,能使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次创作分配机制的制度研究和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加强NFT应用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NFT数字商品推出以来,由于市场价值剧烈波动引发炒作诟病及纷争。从NFT现有保护规则来看,缺乏正面解决争议的措施和手段。例如,当NFT产业链环节出现问题,技术端的智能合约、存储系统等遇到攻击、误删或意外关闭,NFT当前技术手段或配套措施还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救济。

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将数字作品铸造成NFT数字作品,特别是这一过程是匿名的,遭到侵权的著作权人可能根本无法找到侵权人。NFT交易平台接到投诉,大多是从“避风港原则”和区块链交易特点出发,将侵权的NFT作品下架、封闭相关涉事账号等措施来应对,采取的措施消极被动,忽略了NFT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对如何追回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删除相关NFT链上数据等问题无法提供有效解决方法。例如,当一些消费者的NFT数字商品被偷后,在穷尽现有手段依然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采取花钱去把被偷的NFT买回来的做法。这一结果凸显出NFT在应对权益保障上的不足。

上海在今年6月发布《上海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对促进NFT商业模式的创新,加速我国在虚拟数字资产、艺术品、知识产权、游戏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与数字科技应用提出了期待。未来的NFT产业发展,需要明确定位其技术属性,充分发挥传播功能,才能更好创新NFT商业模式。

首先,重视NFT的技术属性,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对NFT发展的基础性作用。NFT的发展有赖于相关技术的进步。利用NFT技术特点,加强NFT在确权、交易上的技术应用,进一步完善以区块链、算法、存储等技术为依托的网络版权登记、维权机制,使得NFT的铸造、发行、流通和消费的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以NFT技术性来最大赋能NFT发展。

其次,完善NFT的传播功能,建构NFT产业链各环节参与利益主体的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规则。探索NFT数字商品二次销售的权利归属和消费者对NFT数字作品修改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合理回应,保障NFT的参与者都能成为这一规则的受益者,进而为我国在时机成熟时逐步放开NFT数字商品的二次交易进行制度铺设。

最后,以NFT数字商品为基础,依托NFT的投资和收藏属性,建立NFT数字商品与实体经济的交易关联体系。现阶段不少博物馆与NFT平台合作,推出文物数字藏品及周边,建立数字藏品的财产权交易体系,通过转售、转赠等经济行为,分享NFT的溢价收益,就不啻为一种创新尝试。NFT应用被视为未来元宇宙经济模式的先试先行,创新NFT的商业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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