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作者:谢士衍(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观点:在我国,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是典型的中央事权,因之,除了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外,任何地方都不能决定或宣布其辖区进入紧急状态。
但不得不反思的是,在此次抗疫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地方为应对疫情设置的临时机构,居然能宣布其辖区进入紧急状态,甚至“战时状态”,这不但是严重越权行为,也是违宪违法行为,其对中央和地方的应急行为无益反害。
因之,一方面,必须依宪依法严格规范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明确紧急状态发布的要素;另一方面,对于违宪违法决定和宣布紧急状态的地方,应依法紧急、从重地予以处置。
意思自治在假结婚、假离婚中能走多远?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作者:贺 剑(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法学博士)
主要观点: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
在民法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053条而可撤销。婚姻登记公信力等信赖保护制度、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均无法成为以婚姻登记补正通谋虚伪表示瑕疵的依据。
在公法行为效力层面,即使考虑作为司法行为的调解离婚,甚至将婚姻行为错误解释为行政行为,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也仍存在效力瑕疵。
在意思表示解释层面,假结婚、假离婚未必一律是通谋虚伪表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作出解释,且法律和公序良俗无介入余地。尽管原理相通,但假离婚场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应一律解释为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朱非 整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