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周玉文
“循名责实”是一句古训,其中“名”是指名称,也就是表面呈现的状况,而“实”则是指实质。
认定一件事物的性质,一般都是从其外在表现入手,因为外在表现是最容易看到的,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外在和实质有较大差距甚至全然不同的情况,这就需要“责实”了。
近日正在热播的电视剧《底线》中,法院对一起劳动工伤案件的处理就体现了在司法案件中,以循名责实的方法认定法律性质的重要性。
新南卡吧卡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主播骆优优签订了《经纪合同》,而骆优优在工作时猝死,由此引发争议纠纷。
方远法官接手承办该案的初始调解阶段,死者骆优优的父母一方并没有举证证明死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一方也知道女儿的过度劳累和自己催着要钱施加的压力也有一定关系,他们只是认为女儿是死在工作过程中的,因此要求被告公司赔偿20万元。
而被告公司坚持认为与死者骆优优订立的是《经纪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因而不同意赔偿。
对此类案件有一定研究的助理法官叶芯全面了解了被告公司的运营模式后,认为主播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切合实际。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该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最后法官认定死者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死者骆优优是在工作中猝死的,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进而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损失100万元。
本案给笔者的一个重要启示是,案件审理中法官虽然会有自己的“成见”,但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随着对事实的深入了解而有所变化。
《底线》中的方远法官即是如此,一开始方远认为此案不属于劳动关系,也没有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解。
但在开庭过程中,原告的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了被告公司向死者骆优优发放劳动报酬的记录、公司制定的对包括骆优优在内的主播奖惩的制度规定、骆优优使用的进出公司的门禁卡,尤其是通过对被告一方提供的证人的当庭询问,法官得知死者骆优优一直是按照被告公司规定的固定工作时间及要求进行工作的,这一系列证据说明主播骆优优的工作是在公司管理下进行的,更符合劳动关系的性质。
基于通过庭审逐步清晰的案件实质,法官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终做出了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说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就应当穷尽与案件相关的一切事实。
笔者曾代理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亦是如此。这是一起民办幼儿园与教师乔某的劳动关系纠纷案,某民办幼儿园与7名教师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与乔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他6名教师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工资和待遇也完全一致,但由于乔某在儿童教育方面有一定成就,在当地也有一定名望和影响,但乔某还有其他工作。因此双方口头约定,乔某每周只来一次幼儿园,讲课或者活动内容由乔某根据幼儿园教学大纲自行安排,具体时间也有乔某自己决定。
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直到纠纷发生的半年多时间里,双方也一直是按口头约定进行的。
在半年后的一个周末,乔某在幼儿园讲课结束回家途中发生车祸造成骨折,乔某承担次要责任,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双方就医疗费及误工费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乔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幼儿园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获得支持。
在幼儿园提起的诉讼中,笔者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本案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代理意见并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举证,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幼儿园向乔某一次性支付补偿化解了纠纷。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往往是劳动关系成立的表现形式。但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循名更须责实。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这一规定也是对劳动关系认定中循名责实作出的指引。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往往是劳动关系成立的表现形式。但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循名更须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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