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丹丹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中早有规定,但该制度的实施长期以来不尽如人意,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也比较少。
从笔者搜集的大量案例来看,全国各地审理的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总离婚案件数量的比例极低,绝大多数省份的比例不超过10%。不仅如此,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支持率也非常低。
这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原《婚姻法》第46条只穷尽式规定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对过错程度的要求较高,还有一部分原因在于婚姻过错的取证难。
为此,《民法典》第1091条在原《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就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此外,《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还新增了“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
此处的“照顾”二字表明该条并不是一种惩罚机制,而是对无过错方的补偿,而第1091条的“赔偿”则具有惩罚性质。
我们都知道,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在离婚时均等分割。但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判决不考虑任何因素的。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案例以及总结承办的案件发现,法官的“照顾”幅度多为1/10,即把夫妻共同财产等额划分为10份,平均分配是一人5份,考虑到照顾无过错方,则可能是四六开。虽说只是1/10幅度甚至更小,但对比如今离婚案件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更多的财产金额来看,即便是1%也会帮助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
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对精神损害的一种赔偿,赔偿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内。从这个角度上说,照顾无过错方比损害赔偿更能保护弱者。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适用的过错程度不同,第1087条的“过错”一般程度较轻,而第1091条的“过错”则相对更加严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照顾无过错方和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方式是有差别的。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照顾无过错方仅适用于诉讼离婚,不适用于协议离婚。而损害赔偿制度则不同,只要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中没有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即便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赔偿。
总之笔者认为,照顾无过错方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同时适用,这也是《民法典》新增“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同时并没有删除原《婚姻法》第46条的原因。该条文的增加使得婚姻过错方的离婚成本提高,无过错方的利益更能得到全面的保护。
照顾无过错方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同时适用,这也是《民法典》新增“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同时并没有删除原《婚姻法》第46条的原因。该条文的增加使得婚姻过错方的离婚成本提高,无过错方的利益更能得到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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