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丹丹
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为了保证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实现共同遗嘱人的意愿,笔者建议尽量不要订立夫妻共同遗嘱,而是分别订立遗嘱,但在遗嘱的具体内容中体现夫妻共同的意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一般来说,遗嘱都是个人独自订立的,处分的应是“个人财产”,但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夫妻会订立共同遗嘱。
我国原《继承法》和现行《民法典》对共同遗嘱均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何为夫妻共同遗嘱、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等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学理上,夫妻共同遗嘱通常是指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一方的遗嘱内容是基于另一方特定的遗嘱内容所立,二人遗嘱内容相互关联。
如果夫妻二人将内容各自独立的遗嘱订立在一份文件中,本质上仍是两份不同的遗嘱,其生效、变更和撤销可参照单独遗嘱的相关法律来认定。
下文主要讨论的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变更和撤销问题,比如夫妻共同遗嘱何时生效?是一方死亡后即生效还是双方均去世后生效?一方先去世的,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或者变更该共同遗嘱?如果可撤销或变更,撤销或变更的范围及内容如何确定?
首先来谈谈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和生效时间。
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相互型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单独继承人;二是指定型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指定儿子、女儿或者其他人为双方的继承人;三是混合型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待双方均去世后指定儿子、女儿或者其他人为最终继承人。
夫妻共同遗嘱只要符合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对于此类遗嘱何时生效,司法界针对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遗嘱有不同的观点。
相互型共同遗嘱由于不涉及第三人,其生效时间即为先去世一方的死亡之时。
而指定型共同遗嘱和混合型共同遗嘱由于涉及第三人,法院审理判决中的争议比较大,有的法院认为,一方先去世时,共同遗嘱中涉及该方的遗产内容部分生效,待另一方去世后,该共同遗嘱全部生效;也有的法院认为,只有当夫妻二人全部去世后,该共同遗嘱才能生效。
其次是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问题。
我国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夫妻双方都在世时,任何一方都可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当一方去世之后,在世的一方能否单方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呢?
对于相互型共同遗嘱,由于先去世一方死亡之时,遗嘱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撤销和变更的问题。
对于指定型共同遗嘱和混合型共同遗嘱,北京市高院2018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给出的意见是:“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意见,如果夫妻二人共有一处房产,并且订立共同遗嘱指定女儿为该房产的继承人,当丈夫去世之后,在世的妻子可以将遗嘱中涉及其拥有的该房产二分之一份额的继承人变更为其他人。
但是,如果夫妻二人订立共同遗嘱时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房产份额的继承人,待双方均去世后指定女儿为最终继承人。这时如果丈夫先去世,妻子就无权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和单独遗嘱不同,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尚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判决也是观点不一。正是由于夫妻共同遗嘱的这种风险性,公证处在接待夫妻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时,会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的规定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为了保证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实现共同遗嘱人的意愿,笔者也建议尽量不要订立夫妻共同遗嘱,而是分别订立遗嘱,但在遗嘱的具体内容中体现夫妻共同的意愿。
如果确需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最好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把关,明确遗嘱生效的条件,写清楚后去世一方能否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的内容,如能撤销或变更,撤销或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对于这些内容事先加以明确,可以减少日后因为遗嘱和继承产生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实现遗嘱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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