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新买的车“瑕疵”多多 消费者要“明察秋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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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周女士

投诉时间:2022年7月

今年6月初,消费者周女士在某品牌4S店订购一款轿车,销售人员告知有现车,但未告知具体生产日期。6月22日,周女士到店准备提车,4S店清洗完车辆后,她检查发现车身车漆有多处凸起的点,用手触摸感觉明显,具体位置在副驾车门、副驾后视镜、车辆左前叶,并且在车辆左前叶可见水波纹形状。售后经理承认车身车漆有凸起的点,但就车辆是否能提车无法达成一致。

经查验,这辆车是今年1月份生产的,很可能是库存车。周女士认为新车出厂应当经过层层质检,作为品牌车辆,该车车漆有如此明显的问题,作为消费者无法接受。同时,如果新车出厂没有问题,车身车漆应平整顺滑,是否是4S店在运输、保管车辆时出现问题,造成车身漆面受损,4S店并未将原因告知过周女士。对此,周女士表示由于4S店存在欺瞒行为,她要求退车或换车。

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协商好解决方案,周女士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周女士核实情况。周女士表示花了几十万元买车,还没提车就发现车辆有瑕疵,她对此无法接受,因此提出退换车辆的要求。虽然周女士和4S店进行过协商,但4S店在认可车辆有瑕疵情况下还是拒绝其退换车辆,只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

消保委工作人员去电4S店的销售负责人瞿经理反映被诉情况及相关信息,瞿经理称由于车辆已办理保险及交税,故和客户商讨对瑕疵部位做处理,处理后不会有任何痕迹,同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客户一直不接受,坚持要求退换。

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为库存车,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车辆,因此4S店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处理此事。瞿经理表示接受消保委的意见。

不久后,双方协商换车,但由于无同型号同颜色车辆可换,因此协商换其他车型,最终因颜色方面的原因没有达成换车的意见,周女士明确要求退车。4S店表示可退车,但需要周女士承担约1000元的交强险损失,对此,周女士表示不认可,认为退车原因是车辆有瑕疵,并非她无理退车,该费用应由4S店承担。经交涉后,4S店同意承担该费用并联系周女士办理退车手续,周女士表示接受,并对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所谓的“库存车”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没有国家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但在汽车销售行业确实有“库存车”一说,一般是指库存时间超过三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浦东新区消保委认为,库存车的销售要建立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如果把库存车当作新车卖给消费者,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存在欺诈的嫌疑。

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一是把好合同关,要“巨细无遗”,可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自己对于全新车的要求,比如车辆生产日期不能早于什么时间,也不能是“库存车”、展车或试驾车;二是把好验车关,要“明察秋毫”,在验车时对铭牌、漆面、油液、轮胎、电瓶等进行全面检测,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等信息都要做好记录。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表示,基于商家交付的车辆存在瑕疵等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款。

“就消费者周女士的遭遇而言,在提车时发现商家交付的车辆存在瑕疵等问题,周女士是有权拒收的,并要求商家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款。”金玮表示,商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交付新车,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瑕疵车辆。

同时,金玮律师也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若经营者在销售车辆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等的事实,确有欺诈行为的,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应订立内容明确且保障购车者权益及追究违约责任的买卖合同,以便在有消费纠纷发生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与索赔;在提车时切勿因为繁杂手续而忽略车辆的检查,以免在不经意间接收了瑕疵车辆。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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