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了“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发展与改革”研讨会,会议分为“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构建”“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前言、热点和面临的挑战”“变革时代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与改革”“变革时代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对策和实现路径”四个单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主席、本次会议发起和召集人赵宏表示,回顾战后70年来、乃至西方文明400年来生成的现有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历史条件和基础,预测其未来趋势、为人类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做出应有贡献是本次会议的初衷。针对当前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面临的严峻挑战,她提出,国际经济法学界应反思构成当前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底层逻辑,并指出“平等、合作、包容”等人类长期共同追求的理念应成为构建有利于人类持久和平发展的未来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核心基石。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张乃根认为,如今在百年未有大变局中,有些在变,有些没有变,对此要有一个基本判断。在这一前提下,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角度思考,一是变革的经济基础,即国际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决定作用;二是变革的政治引导,中国主张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引导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车丕照提出三种情况:第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变,有变化的是具体的制度和规则;第二,国际法自身没有变,有变化的是国家对国际法的遵从;第三,国际法没有变,国家对国际法的遵从也没有变,是国际法的自身缺陷引发出危机。制度变革需要理论的支持,但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是国际关系的变革。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孔祥俊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高度关注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性,关键是处理好严格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激励创新(竞争)与阻碍创新(竞争)的两面性,应防止保护过度与保护不足,高度重视公有领域及效率和比例原则。应通过区分权利边界的排他性与市场力量的排斥性、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谨慎利用创新领域的反垄断措施等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指出,国际金融规则的大量渊源基于发达的民商法律基础,稳定可预期的权利感情维护着所有金融交易的发生、持续和救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思路趋于系统化,寻求在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点,即既不因市场而损安全,更不能因安全而废市场。国际金融软法的重要存在是基于各国金融市场的差异性和金融政策的复杂性,金融法律和规则的分寸对经济发展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应注重主动性和谦抑性、试验性和预防性、国际性和国别性的平衡。徐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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