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说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

本文字数:995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近两年上海地区判决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多数在2000到3000元范围内,一般不超过4000元。

夫妻离婚,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由于抚养费的多少直接关系孩子的生活质量,不少当事人表示拿不准抚养费用的标准。此外还担心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后,抚养费不能满足孩子日后的实际需要。

笔者在接待咨询时,不少当事人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认为抚养费是按照不抚养孩子一方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工资越高给的抚养费就应当越多。其实,这是对法条的误读,其忽略了该规定的第一款,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司法实践中,当夫妻双方无法就子女的抚养费数额问题达成一致时,法院判决一般有三个参考标准,一是子女的实际需求;二是父母的收入情况;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全国各地的抚养费数额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近两年上海地区判决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多数在2000到3000元范围内,一般不超过4000元。

抚养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那么在子女十八周岁以前,抚养费的数额能不能变更呢?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相关规定,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时,子女可以在父或者母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要求其增加抚养费。

虽然现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抚养费的减少没有明确规定,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第五条针对抚养费减少给出了指导性意见。该意见指出,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抚养费:(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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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说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 2022-10-31 2 2022年10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