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南开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取保候审制度的发展与理论反思”研讨会在线上成功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指出,当前犯罪案件中轻罪比例大幅攀升,犯罪形态的变化将导致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变化。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未来强制措施的适用将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形态。新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规定》第三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难以判断,二是关于被追诉人及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保障仍不明确,三是取保候审措施适用过程中的配套保障机制仍待健全。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指出,关于取保候审制度仍有较多问题待研究,希望通过本次互动交流推动对取保候审制度与相应理论的认识。
天津大学法学院孙皓副教授以“从‘够罪即捕’到‘够刑即捕’?”为题作论述。实践中,办案人员先考虑逮捕、后考虑取保的适用逻辑次序决定了刑诉法第81条的优先适用效力,刑罚条件在判断逮捕适用时的决定性作用又会影响后续量刑建议甚至是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对此,他提出,在逮捕适用中排除刑罚条件的考量更可能为取保候审的适用提供机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逮捕审查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他认为,逮捕作为一种基本权干预,其适用若想获得宪法上的正当性应当通过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的审查,构建逮捕审查的正当体系,应回归比例原则的阶层式审查路径,将相关逮捕条件及具体法定因素纳入各审查层级予以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杜磊副教授作题为“取保候审的权利化改造”的报告。他认为,新规延续了将取保候审界定为强制措施的逻辑,忽视了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取保候审这一权利。建议可从刑诉法层面强调取保候审措施适用的优先性,明确驳回取保候审申请必须说明理由制度,明确被追诉人可以不限次数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探索取保候审由法院听审的程序。
南开大学法学院杨文革教授指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激活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一是负责批准逮捕的检察官选任需要斟酌,二是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理解,三是需要在追责机制上进行考量与完善。 徐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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