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学报集萃

本文字数:995

“互联网3.0”时代计算机系统犯罪刑法规制的重构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主要观点:计算机系统犯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存在较大瑕疵,如对计算机系统的分类分级保护不够周延以及将计算机系统与数据杂糅等;在司法实践也存在如对数据的理解不统一以及对实行行为的认定过于泛化等问题。刑事立法固有的不周延性与滞后性,固守结果导向的定罪思维以及体系解释方法的缺失,无疑是相关问题的根源所在。

通过刑法解释学的路径廓清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内涵,并明确设置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计算机系统犯罪的司法扩张。补充独立的数据犯罪视角,并适时修改计算机系统的分类分级保护标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计算机系统犯罪刑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财产权的公共性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导)

主要观点:财产权兼具个人性和公共性。财产权私法上的公共性体现为限制财产权取得能力、强制剥夺财产权、限缩和扩张所有权、强制使用许可等;公法上的公共性包括征收、征用和使用管制。财产权公共性很难通过限缩财产权排他效力建构,而需诉诸“权利束”观念。

公法和私法对财产权的限制均需符合比例原则,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未开发土地的,其私权不应无偿丧失。财产权公共性的密度和强度应区分不同财产类型设定。数据资产具有突出的公共性,可通过将“权利束”改造为“权利树”观念赋权,以权衡各方的数据法益。虚拟财产应界定为财产权,且通常不具有公共性。公共数据应严格界定,以与个人信息权益协调。

论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作者:刘  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观点:要求平台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是弥补数字时代法律治理缺陷的迫切需要,是发挥平台主观能动性以实现预防式治理的基本路径,也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必然要求。

平台主体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契约责任和道德责任三层构造,分别要求平台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道德义务。不适当地强调主体责任,一方面会导致平台运营成本过大,导致平台过度行使权力而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容易使得政府逃脱应有的监管责任。不宜过度泛化主体责任,在特定情形下应允许平台适度变通落实主体责任。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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