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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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欠薪不辞而别 能否追索补偿
我表妹在老家的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年初公司拖欠了提成未发,她又和公司领导发生了冲突,因此她不辞而别去了另一家公司工作。
最近她要求原公司支付拖欠的提成和因欠薪离职的经济补偿,遭到公司拒绝。
请问律师,她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当公司欠薪时,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但是,除非“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离职才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现在你表妹由于不辞而别,她只能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提成,而不能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公司拒绝续约,是否应当补偿
我跟公司签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近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想跟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明确拒绝了。
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吗?——朱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你自己不同意续订,那么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公司原因拒绝跟你续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拟定规章制度,咨询生效条件
我投资开办了一家小企业,由于规模持续扩大,员工人数不断增加,近期想到要制定一份有效的规章制度。
请问律师,一份有效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哪些条件?——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程序合法。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二是内容合法。规章制度内容条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
三是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出台后,应当及时公示,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
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
发生工伤事故,咨询如何维权
我叔叔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受伤,但企业一直拖着不给申请工伤。
请问律师,他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伤维权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首先是认定工伤,这可以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认为有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工伤者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认为自己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复查鉴定。
最后是申请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或者对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不依法为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业绩差无收入,是否违反法律
我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原本的收入主要由底薪和销售提成组成。最近公司调整了销售提成方案,其中规定每月业绩未能达到保底数额的,将不发放底薪。
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庄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的这一做法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劳动者是否有业绩以及业绩如何。
如果公司拒付劳动报酬,你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当然,你也可以依据合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当发放的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
父子相继去世,咨询继承事宜
张某的父亲去年去世,但家属并未立即办理遗产的继承事宜,今年初张某也去世了,留下妻子和年幼的孩子。
请问律师:张某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其父亲过世留下的遗产?——韩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也就是说,此时发生的是“转继承”,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被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
婚后房租收入,是否共同财产
我和妻子打算离婚,有一套婚前购买婚后用于出租的房产。
请问律师,出租该房产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出租所取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过错离婚,能否获抚养权
我因为妻子有出轨行为,要求和她离婚,她也决定离婚跟那个男的结婚。
问题是,她现在还想要8岁女儿的抚养权,对此我不同意。
请问律师,像她这样有过错的一方,能否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一般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处理。
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综合考虑目前的抚养状况、双方的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亲疏程度,以及哪一方负责监护更为方便等各方面因素,一方有过错并不是决定因素。
因此,你想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关键还是需举证证明孩子由你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
由于你们的女儿已年满8周岁,她自己的意见很可能是决定性因素,在诉讼中法官会认真听取你女儿自己的意见。
离婚涉及房产,价值如何确定
我姐姐和姐夫打算离婚,但是对于共有房产的价值存在分歧。
请问律师,如果离婚双方对房屋价值存在分歧,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张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没有订立遗嘱,应当如何继承
我爷爷近日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爷爷子女众多,有些已经先于他去世,奶奶目前仍健在。
请问律师,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如何继承?——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没有订立遗嘱,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债权债务
通过平台借款,能否要求担责
我前两年通过网络平台借出一笔款项,但是借款人从去年年底开始就没有再还款。
请问律师,我除了要求借款人还款,能否要求借款平台也承担还款责任?——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来说,网络贷款平台会在相关合同和约定中明确,自己仅提供媒介服务,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然,你如果去起诉的话,可以先将平台一并作为被告,但最终网络平台需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
丈夫对外欠债,如何证明虚假
我和丈夫因为长期感情不和,一直在尝试协议离婚。
我丈夫是开公司做生意的,根据我的了解他公司之前的盈利情况不错。
但是我们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他表示因为疫情影响公司出现了亏损,他自己还向朋友借了很多钱来弥补亏损,因为还不出钱还被朋友起诉了。
而我怀疑他对外欠债和遭到起诉的情况都是虚假的,目的是少分财产给我。
请问律师,我该如何证明他对外欠债是虚假情况?如果他造假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建议你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调查处理,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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