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以调整工作岗位为由逼迫劳动者辞职违法

本文字数:1578

据《河北工人报》报道,名义上是给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实际上却是借机降低劳动者工作量,并以此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从而达到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

调整工作岗位被迫辞职

李某系某快递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为快递收派员。李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李某工资为1300元/月。

2019年4月,李某被调整至新工作区域工作。当年8月,李某向某快递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某快递公司单方无理调整其工作区域,变相降低其工资收入和剥夺其工作权利,以及长期克扣其工资。李某表示,其于2019年4月被调整至新工作区域后,直接导致其提成收入骤然减少,甚至未达到调整前的二分之一,且当年4月份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019年8月28日,李某以某快递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某快递公司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某快递公司则认为,工作岗位调整是公司内部的合理安排,如果李某因此而辞职,属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李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判决

单方调岗不合法

法庭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但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不应损害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关系建立的初衷是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并支付报酬以换取劳动者的劳动。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利。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有权调整李某的工作区域,但不应降低李某的工资待遇。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某快递公司调整李某的工作区域,直接导致李某提成收入骤然减少,且调整工作区域后,李某的收入未达到调整前的二分之一。某快递公司对此未采取补救措施,使李某的收入水平与调整前的收入相差较大。

法庭认为,某快递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调整李某的工作区域,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而该行为属于变相对李某进行降薪,已经超出了合理的用工自主权范畴,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故李某在与某快递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以某快递公司调整其工作区域、降低其工资收入、剥夺其工作权利等为由向某快递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律师

调动岗位须有正当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快递公司调整李某的工作区域是否具有正当性。

对此,河北啸坤律师事务所姚伟宁律师表示:

首先,即使新工作地点酬薪计算标准不变或是达到最低工资水平,也不能否定工作地点调整后,李某收入大幅度减少,其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

其次,李某在原工作地点已经工作了近十年时间,在此情况下,某快递公司对李某工作地点的调整,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显然会改变李某的劳动条件,客观上影响了李某的经济收入。

最后,某快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客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必须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地点,且已与李某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所以,某快递公司调整李某的工作区域是不具有正当性的。

对此姚伟宁表示,《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这样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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