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武慧琳 朱慧
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夫妻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获取买房的贷款优惠、争取更多动拆迁利益,甚至是为了逃避债务,约定先离婚,待目的达到后再复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假离婚”。
为了达到前述目的,“假离婚”的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往往约定将大部分财产归于一方名下,另一方净身出户,离婚后变得一无所有。
但是,“假离婚”弄假成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假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复婚,甚至要和其他人结婚,原本的离婚登记效力如何?双方基于“假离婚”的财产分配是否有效?
下面我们就从“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配的角度来进行探讨。
离婚登记是否有效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从离婚效力这个角度来看,并不存在什么“假离婚”,所谓“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登记手续,就具有“真离婚”的法律效力。
“假离婚”一般都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实现的,从完成的离婚登记手续上看,协议“假离婚”和协议“真离婚”并没有区别,结果就是,婚姻登记机关在看起来符合离婚条件的前提下颁发了离婚证。
我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也就是说,“假离婚”的夫妻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了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取得了真的离婚证,那么基于法律规定,这样的离婚就发生了效力。
“假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复婚,另一方如果能够证明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通过起诉主张离婚登记无效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夫妻“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在认定离婚协议书因系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做出而无效、离婚补充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的情况下,依旧认定离婚登记有效。
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二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通过提交离婚协议书的方式表示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据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不存在过错。
因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虽然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真实意思为通谋虚假离婚,但并不因此导致离婚登记无效。
因此,从民政部门对二人离婚予以登记时起,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然解除。
该案二审判决发生于2019年,当时我国《民法典》还未颁布实施,但是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样的情况基本上还是会面临相同的判决。
虽然《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离婚登记不仅涉及财产关系问题,还涉及人身关系的问题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结合《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和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可见在我国,婚姻关系的解除系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混合,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法定的手续,当事人之间仅形成相应的离婚合意并不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同样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使是因为通谋“假离婚”而由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但因婚姻登记机关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登记,因此从离婚被依法予以登记时起,婚姻关系的解除已然产生了法律效力。
因此,“假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复婚,另一方即使能证明当时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张离婚登记无效也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财产约定的效力
离婚除了关系到婚姻这一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意味着对夫妻财产作出相应的安排。
那么,“假离婚”中财产约定的效力又如何呢?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假离婚”弄假成真时,被“净身出户”的一方如要推翻自己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当时是为特定目的而进行“假离婚”,作出的财产分割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假离婚”大部分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以获取不当利益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基于信任而进行的,很少会有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是“假离婚”,更不会事先约定清楚一方“假戏真做”将来反悔该怎么处理,这就给想推翻“假离婚”协议的一方造成了困难。
如果当时没有书面协议对“假离婚”的情况进行说明,那只能从当事人“假离婚”的前因后果及一些只言片语的对话记录或一些行动来进行举证说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且买好房后一方不肯复婚的案件中认定:
判断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一方需要补偿另一方300万元是为了达到购房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该款项完全与付款方收入不匹配、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实为购买学区房所需。
因此,法院维持了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的一审判决。在该案中,法院根据举证情况认定“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夫妻离婚后一方和孩子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搬离系争房屋的案件中认定:
系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及孩子名下,但因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将系争房屋产权全部让渡给孩子,虽产权登记尚未变更,但应视为被告已放弃了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权利。
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显示,夫妻两人和孩子为共同债务人,且系争房屋也已被法院查封,故对被告辩称离婚并转移产权至孩子名下系为逃避债务的说法不予采信,被告已无权在系争房屋中居住,因此维持了认定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的一审判决。
在该案中,法院并没有认定这种情况属于“假离婚”。
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还曾向全省各级法院及有关方面提供了《关于“新国五条”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报告中指出:要依法打击规避房地产新政的行为。要加强案件甄别,对于发现假离婚、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假离婚”中被“净身出户”的一方通过起诉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签署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有些地区,法院可能除了要求举证证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外,还要求证明离婚协议是在被胁迫或者欺诈情况下签署的,才会认定相关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通过上述解析和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假离婚”潜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假离婚”是一种为获取额外利益而逃避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假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很有可能将承受人财两失的苦果,即使能通过艰难的诉讼追回财产,人却也是难以挽回。
更有甚者,通过“假离婚”获取拆迁款等行为,还可能涉嫌诈骗等犯罪,通过“假离婚”企图逃避法院执行,则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总之,想着通过“假离婚”而获取额外收益的夫妻,对此必须充分认识、审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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