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超市门外排队时发生语言争执,随后激化为肢体冲突。伤者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却遭到了拒绝。
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纠纷后,抓住双方产生冲突的关键因素,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事人各自的问题,使双方回归理性、握手言和,圆满地化解了这起纠纷。
各说各话难辨真相
2022年3月,崇明区某镇为疫情防控需要,对商超、菜市场采取合理限流管理措施,群众入场需间隔一定距离排队并等候分批入场。
张某、房某至该镇某超市购物,在超市门外排队等候时,二人发生言语争执,随后激化成肢体冲突,造成张某左上臂软组织挫伤、胸部最下一根肋骨轻微骨裂,医生建议其休息一个月。
张某提出要求房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25000元,房某拒绝赔偿。
随后,张某来到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其与房某的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员首先电话联系张某与房某,初步了解事件及双方诉求。
张某称,在超市门外排队时,房某指责他插队,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房某则表示,“张某插队在先,我劝说后,他不但不改反而张口谩骂,实在忍无可忍,我就将他推出队伍外。谁知张某举拳就打,我只好将他推向墙边。”房某认为,张某受伤是意外,自己没有责任。
当调解员就房某的言论询问张某时,张某表示自己没有谩骂房某、没有插队,是房某推搡自己,房某身体魁梧,自己体格瘦弱,自己站立不稳怕摔倒,扑到房某身上想借力站稳,而不是挥拳打房某。
对于纠纷事实,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进一步查清纠纷起因,确定双方责任,调解员建议同张某、房某一起前往超市申请查看事发当时的电子摄像记录。
依法说理化解矛盾
张某无奈承认了自己插队、骂人,但强调是房某先动手推搡自己。调解员询问房某,房某也承认是自己先推搡张某,然后两人扭打在一起。
调解员又根据张某提供的书面证据,证实张某左上臂软组织挫伤、胸部最下一根肋骨轻微骨裂,医疗费用发票共500余元的事实。至此,案件来龙去脉基本查明。
随后,调解员将有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逐一解释。对于房某的推搡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某推搡张某的行为导致张某受伤并需要休养,使张某产生了医疗、护理等经济支出,也影响张某的劳动收入,房某对自己过错造成张某损失的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次纠纷中,房某不该推搡张某,但张某插队后不予改正还谩骂房某,是引起房某推搡张某的主要原因,张某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也负有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经济损失,房某的赔偿义务相应减轻。
对于张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调解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随后,调解员建议张某根据受伤和实际损失状况,结合纠纷双方的过错程度,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自觉理亏的张某随即重新计算了赔偿费用,房某也表示同意。
最后,调解员叮嘱房某要克制冲动行为,遇事冷静处理,避免造成不该有的损失,引导张某要举止文明礼貌用语,建议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向对方赔礼道歉。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有序排队是每个公民都要遵守的基本社会行为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更要按照防控规定遵守规则。
本起纠纷起初是因为张某插队导致房某不满,如果张某在房某指出后及时改正,那么后面的纠纷就不会发生,但是张某不但不予改正反而谩骂房某,导致纠纷激化,最后自己身体受到伤害。
调解员抓住双方插队和冲动的问题,一针见血地指出张某及房某各自的问题,使双方回归理性、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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