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远程功能突然被关闭不续费无法继续使用

本文字数: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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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董小姐

投诉时间:2022年9月

随着智能化进程的发展,“收费解锁功能”成为了汽车销售的一种新趋向,并因此引发了诸多争议。如今,连电动自行车也出现了“不充钱不能继续使用”的消费纠纷。

2021年9月17日,消费者董小姐准备购买一辆电动车,当时导购人员给董小姐推荐了一款新型电动自行车,不仅有她最需要的远程定位开锁防盗功能,还能通过APP时刻了解每次骑行的具体数据、车辆状态,此外还有自检功能、一键报修、“黑匣子”等诸多“华丽的”新功能和新技术。在销售人员的反复劝说下,董小姐最终购买了此款电动车。然而,到了今年9月,董小姐收到提醒:远程功能即将关闭,与门店联系才得知需要续费才能继续使用此功能。

董小姐对此表示不解,她在购车时以为远程功能是一次性买断的,没想到竟然还要续费才能继续使用。她随后与经销商沟通,但对方态度非常强硬,表示不付费就无法继续使用远程功能。无奈之下,董小姐只好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经销商,对方一位负责人态度非常差,表示“没有义务把使用说明一条一条告诉董小姐”,并拒绝处理该投诉。由于被诉方态度恶劣,工作人员建议董小姐直接与厂方进行交涉。

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该品牌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说明书和APP内,确实对于年费有相关说明,但经营者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商家并未尽到告知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案例中,商家避重就轻只宣传了商品的卖点,却没有告知卖点只能“限期使用,需要定期充值”。

此外,如此行径也不太符合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和消费理念。作为最基础的交通工具,大部分消费者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消费理念只是质量好、耐用即可,若商家以“智能化”作为卖点,在介绍商品卖点时就不能对于收费功能“藏藏瞒瞒”,相反更应介绍“为什么收费”“怎样收费”,让消费者有一个心理接受的过程。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商家应当对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明码标价,并真实、全面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就消费者董小姐的遭遇而言,商家片面地对电动车作出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同时,金玮律师也表示,如若商家刻意隐瞒了电动车存在后续“收费”事项并故意对消费者董小姐就电动车相关性能、价格等情况作出虚假陈述的,则涉嫌民事欺诈,董小姐可以据此撤销其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向商家索赔。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相关商品时,记得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的相关情况,并且可以通过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等形式对商家所介绍、所宣传、所承诺的内容予以载明,以便后续如有消费纠纷发生时进行维权。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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