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退还电脑,卖家却只收到了个空包裹。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只愿赔偿10倍快递费。如此赔偿是否合理?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李在某网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花费5999元,该网店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货到后,由于对电脑外观不太满意,小李遂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退还给该网店,未进行保价,支付快递费32元。
然而,网店签收时只收到空包裹,于是拒绝将小李已经支付的5999元退还给小李。后小李要求快递公司按原价赔偿丢失的电脑未果,遂将该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快递公司认为,小李没有对该笔快递订单进行保价,只能按照快递单上的条款,最高赔偿其10倍快递费的金额,也就是320元。
法院认为,虽然快递单上有条款载明“最高赔偿金额为快递费的10倍”,但该条款写在极其不显眼的快递单背面,且字体很小。并且快递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也未对该条款进行说明。依照《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对小李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李5999元。
法官说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保险时签署的保险合同、网购时注册各类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合同,以及本案中小李寄快递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其包含的条款基本都属于格式条款。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限制、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减轻、免除自己义务的条款负有特别的提示、说明的义务,应用显著的方式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或进行说明。
本案中,虽然小李没有对快递进行保价,但由于快递公司未对“最高赔偿其10倍快递费的金额”这一减轻自己义务的条款进行特别提示、说明,仍然需要承担小李丢失物品的全部价款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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