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上海对于网约车司机的从业资质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有的网约车服务平台却未对注册司机及车辆资质尽严格审核义务。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网约车服务平台也难逃责任。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欲从事网约车经营以谋生,在某网约车平台APP注册时发现,司机需满足“三年以上实际驾龄”的条件。为了能开上网约车,王某经他人代办,篡改机动车驾驶证上部分信息,将初次领证时间由“2018年”改为“2016年”。同时,王某在某租车平台租赁了使用性质为“租赁车”而非“营运车”的机动车,准备用其从事网约车运营。2020年5月,王某用篡改的证件及租用的车辆在该网约车平台APP上成功注册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并开始接单。
2020年6月3日,在王某跑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晚11时许,王某在送一名乘客前往目的地时与骑行人力三轮车的孙某相碰,致孙某受伤。2020年6月14日,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经相关鉴定机构对孙某进行尸表检验,认定孙某系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衰竭死亡。孙某家属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王某租赁的本起事故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保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然而,根据车辆保单显示,该车在投保时关于使用性质记载为“租赁车”,王某将该车用于网约车经营,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肇事司机,应当按照其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网约车平台对王某个人资质、使用车辆未尽到审核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道,根据《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上海户籍,并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本案中,被告王某不具有上海户籍,也没有上述两证。网约车平台应对注册经营者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但由于网约车平台疏于审查,未能予以排除。甚至在被告王某变造驾驶证信息、虚假申报驾龄的情况下,仍然准许王某注册网约车服务,并向其派发工单,任其从事网约车运营,最终导致本案发生。网约车平台疏于审查驾驶员、车辆资质,客观上导致不符合营运条件的驾驶员及车辆投入市场,为交通事故埋下隐患,不利于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给网约车相关人员的生命健康带来了隐患。
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直接侵权人王某按照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应就其选任过错对王某在从事网约车服务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王某不能清偿的部分,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补充责任。此外,涉案车辆在购买保险时已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不能擅自改动,保险合同中亦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作为的保险公司赔偿的免责条款,王某将该车用于网约车经营,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对于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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