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从因为1.10元打赏报警谈“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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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虽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需要紧急避险的情况并不多,但是,依然有必要让更多人了解这一制度,并在必要的时候实施“紧急避险”。

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安徽六安的一位外卖小哥给陶女士送外卖,陶女士在家门口取外卖时因为怕吵醒孩子,便向外卖小哥眨眼、点头示意。之后陶女士随手打赏了1.10元。外卖小哥对这个奇特的金额起了疑心,怀疑陶女士遭遇危险便报了警。警察及时赶到方知这是一场误会,外卖小哥的报警“乌龙”事件很快就冲上热搜,并且引发了广泛好评。

从法律角度来看,外卖小哥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刑法》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外卖小哥之所以报警,原因是他以为陶女士遭遇了“正在发生的危险”,当然,事后发现这是他误认为的危险。但在许多情况下,如果要求实施紧急避险的人必须完全弄清楚危险后,才能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那么,许多危险实际上已无法避免,法律规定紧急避险的作用也就大打折扣了。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万事万物中,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

当然,紧急避险应当针对正在发生的、实实在在的危险。但是,有时人们难以完全搞清楚危险的实际情况,就如收到1.10元打赏的外卖小哥。在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中,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江苏法院认定的紧急避险“醉酒驾车”救妻案:江阴市的陈某2018年12月7日晚上在家庆祝妻子生日,喝了不少红酒。夜里11点多,妻子突然口吐白沫、昏迷不醒。拨打120急救,说没有急救车辆可派,要从别处调车,但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陈某决定自己驾车送妻子去医院,结果被警方查获,检测确定陈某已经达到醉酒程度。检察机关对陈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

司法机关对该案的认定,和我们对外卖小哥在收到1.10元打赏之后的报警行为的点赞,都是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肯定。虽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需要紧急避险的情况并不多,但是,依然有必要让更多人了解这一制度,并在必要的时候实施“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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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从因为1.10元打赏报警谈“紧急避险” 2022-11-21 2 2022年11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