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是我国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目标。保护好生态环境必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保持生态环境执法以严为主的原则,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着力解决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展现了各级主管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的决心,有力震慑和遏制了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暗管排水逃避监管
联动执法保护环境
2022年2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开展涉水企业违法专项排查和打击行动,检查中发现宜兴市顺安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在厂区设置一条地下暗管用于排水,执法人员对该地下暗管内残液及排口外积水进行了采样分析。经检测,管道内残液及排口外积水挥发酚浓度远超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发现线索后,宜兴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宜兴市公安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开展现场一体化联动执法。
宜兴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立案查处,对该单位产排污设施实施就地查封,处以罚款66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宜兴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决定对主要责任人员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密切配合、快速出击,彰显了一体化联动执法的威力,有力震慑和遏制了恶意排污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查封设施、固定证据,为公安部门后期的查处工作提供了便捷。
【案例二】
无照企业废水超标
网格化监管严防漏网
2022年3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沂市棋盘镇新湖村三组的电镀作坊进行检查,发现该作坊无营业执照,无环保、安全等手续,生产时将车间电镀废水通过管道排入车间外西侧水坑内,该水坑无任何防腐、防渗措施。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车间西侧水坑内总铬、六价铬含量分别为359mg/L、267mg/L,分别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总铬、六价铬限值的359倍、1335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新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于2022年3月1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为避免造成严重污染,新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产排污设施实施查封。
【典型意义】
该案件表明部分“散乱污”企业虽然规模小,但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较大。生态环境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曝光典型废水偷排直排犯罪案件,强化警示教育,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同时加强与检察院、公安部门沟通协作,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实施网格化监管,让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案例三】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数据失实严厉处罚
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州鑫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的回转焚烧窑烟气在线监控机柜内采样管的黄色反吹塑料管已被割断,连接采样管的反吹管被人为烫焊死,空压罐内压缩空气无法反吹采样管。机柜内的采样泵停运,采样管滤芯吸水膨胀,伴热管为常温,温度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导致采样管内水汽、杂质等遇冷结晶,最终堵塞采样管,从而无法正常采集到烟道内样气。现场断开该单位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进气管,分析仪仍有数据显示并上传至监控平台。经查,该单位长期未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运维,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故障后也未及时修复,放任不管,导致上传的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实。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设施实施查封,并于2022年2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罚款20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自动监测设施是环境监管部门的“千里眼”,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在线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就是为了保护好“眼睛”。企业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在线监控设施可靠、稳定、真实运行。
【案例四】
企业违法排放废气
严格检查防微杜渐
2022年6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天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秸秆污泥节能砖、节能瓦项目生产。检查时,该单位1号焙烧窑炉内有6-7车砖坯,正在生产;2号焙烧窑炉内无砖坯,正在降温。检查发现,焙烧废气配套建设的铁质脱硫塔停用,配套的喷淋装置电机未运行,喷淋液未进行循环喷淋。该单位用铁质闸门将通向铁质脱硫塔的烟道封堵,同时将通向废弃砖砌排气筒的烟道打通,焙烧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废弃砖砌排气筒直接排放。
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泰兴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通过废弃砖砌排气筒直接排放废气的行为,恢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处罚款28.8万元。同时,对违法行为实施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本案例中排污单位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五】
检测公司伪造报告
车辆额定功率造假
2022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线索对盐城市高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盐城市高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正在营运,检查发现该单位2021年12月6日对一车辆检测不合格时的额定功率为100KW,次日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时将额定功率修改为70KW,并通过了检测。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额定功率的定义、数据记录与检测报告中检测参数记录要求,该单位未如实记录车辆额定功率。
盐城市高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监管是基层移动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要结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通过查数据、看现场、调监控等方式,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源头治理移动源污染问题。
【案例六】
自主验收弄虚作假
加大力度严肃查处
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鑫达装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仓储及装卸项目存在擅自变更经营货种、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的情形,该单位于2021年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掌握不清,在编制验收报告过程中适用验收技术指南错误、建设规模重大变动核实不清,致使验收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该单位仍然通过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涉嫌在验收中弄虚作假。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该单位处罚20万元,并约谈承担验收服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敦促其恪守行业规范,切实提高技术服务业务能力,严格对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要求编制验收报告,确保验收程序规范、内容完整、数据真实。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环评制度改革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和技术机构责任意识不强,环评批复要求落实不到位,污染防治设施自主验收把关不严,甚至出现弄虚作假情况。对此,执法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和技术机构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报告、自主验收报告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并实施信用惩戒,取得积极成效。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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