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问答

本文字数:2279

交通意外承担全责车辆物损如何计算

我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与另外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判我全责。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我已经赔付,而当时车辆维修一共花了1852元,保险折旧等算下来赔了1300元,现在对方不接受车辆维修费折旧了30%的结果。这种情况应该全额赔偿车辆维修费吗?  

张先生

【解答】

张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物损的赔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坏是影响电动车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的因素,由此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物损,全责一方是需要赔偿的,保险赔付不足的金额由全责方补足。

长期加班突发心梗

工伤死亡怎么追责

我的母亲所在企业的工作强度非常高,还经常会让员工加班。前阵子,母亲在上班期间突发心肌梗塞猝死了。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追责和索赔?

 曹女士

【解答】

曹女士,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您的母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心肌梗塞猝死,视同工伤。您可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凭工伤认定结果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原告发现新证据

能否增加新被告

原审只有2名被告,后来有新的证据证明还有一人也是侵权主体,于是再审申请书列了3名被告均为被申请人,但请求赔偿项目和金额都没变,只是变成了由3名被申请人承担。请问这会被认为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而遭到驳回吗?  汤女士

【解答】

汤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建议您提交证据证明原审遗漏了诉讼参与人即可。

中介发布招聘广告

居间合同能否中止

中介发布了一家国有企业的招聘广告,我和中介签了居间合同,付了7000元,但是到现在一直没有面试。我想要回钱,但是中介说合同期限是6个月,现在我要是终止合同,钱一分不退,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可以要求赔偿吗?  林先生

【解答】

林先生,您好!根据您所叙述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并且,该法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据您所述,在中介发布了一家国有企业的招聘广告后,您和该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付了7000元,但是到现在一直没有面试。若中介存在上述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您的利益,则您可要求中介返还您所支付的中介费用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中介不存在故意隐瞒及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则建议您与中介协商解除居间合同。

事业单位涉嫌违法

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我向市农业综合执法队举报违法行为,但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却让我向区农业农村局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认为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将其上级机构市农业农村局起诉至法院。现在农业农村局称市农业综合执法队有独立法人,我的起诉被告错误。但市农业综合执法队是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的事业单位。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起诉对象是否准确?  石先生

【解答】

石先生,您好!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本身不是行政单位,通常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由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应当对其基于授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在被起诉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公司重新定岗定薪

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公司经营范围发生了调整,部分中层干部跟不上公司发展的步伐,又占据领导岗位,新员工对此不认可,管理难以做到多劳多得、能者上位的状态。企业内部准备重新定岗定薪,但很多员工尤其是中层干部的合同都还没有到期,请问怎么做才能在合规的情况下规避法律风险?  彭先生

【解答】

彭先生,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建议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还是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均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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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问答 2022-12-13 2 2022年12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