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重点

两兄弟为“祭奠权”打官司?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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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主体情况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冬至祭扫已经开启,但本市一对楼姓兄弟却为“祭奠权”这一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权利打起了官司。对于法院来说,例如“祭奠权”这类新型人格权益应当如何定义,又该如何保护?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发布该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介绍该院在“后《民法典》时代”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如何深入贯彻落实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顺应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

白皮书显示,上海一中院长期以来践行“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理念,革新审判方式,能动司法,注重个案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司法审判推动人格权法律制度落到实处。同时,上海一中院积极拥抱变化,主动适应技术革命带来的信息发布和交互模式变化,准确把握网络时代人格权纠纷案件的特点,通过鲜活的案例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和网络空间行为,昭示司法机关捍卫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决心,传递法律的正义与温度。

判决支持祭奠权为合法“其他人格权益”

父母相继因病在国外去世,但身在国内的儿子楼甲(化名)却未获知这一噩耗,更谈不上见最后一面了,这让楼甲在悲伤之余,也对长期随父母生活的兄弟楼乙(化名)产生不满。

楼甲认为,楼乙未及时告知父母患病、去世的有关事实,导致楼甲未能见到父母最后一面,使其精神健康受到损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楼乙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楼乙的行为使楼甲失去了向父母遗体告别的机会,也导致楼甲未能及时、顺利地参加父母的葬礼,力尽祭奠、悼念的义务,侵害了楼甲对父母亲属权中的祭奠权,有悖于善良风俗,故一审法院判决楼乙向楼甲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抚慰金3万元。楼乙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人祭奠的权利。权利人通过祭奠行为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也缓解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其权能表现为举行追悼、葬礼、遗体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如果权利人未按照传统习俗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则可能导致社会及他人对其产生负面评价。因此祭奠权属于人格利益范畴。一审认定楼乙向楼甲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不当,但判令楼乙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数额过高,故二审酌情调整为3000元。

“祭奠权虽不属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但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述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祭奠权的内容具有多元化,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权、遗体骨灰安置权及墓碑刻名权等等。逝者子女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祭奠权,不得恶意阻止其他子女对逝者进行祭奠,否则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周峰庭长在发布本案例时说。

新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升、科技的发展,新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孙军在发布白皮书时指出,《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九百九十条为新型人格权益设置了兜底性保护。抽象的人格权益亦属于法律保护对象,如近亲属未告知尊者逝去情况,损害其他近亲属的祭奠权;如女性遭受职场性骚扰行为,单位管理者未积极作为防止侵害发生;如可视门铃、监控摄像头超越合理拍摄范围,衍化成侵扰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的情形。诸如此类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案件逐渐增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孙军还表示,信息革命与技术变革极大地扩展了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个人信用评价、个人生物数据等新型人格权益被直接纳入《民法典》人格权体系中。个人信息保护范畴从手机号、银行卡账户扩展到行踪信息、征信数据、交易信息甚至是个人习惯、喜好等。社会大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达到空前的高度。上海一中院已有判决明确认可数据利用的“知情——同意”规则,在保护个人知情权的同时保护数据的合法流动。

网络侵权发生后

“通知—取下”制度有实效

在某社交网络上,王某被一个顶着自己头像的账号持续辱骂攻击为“小三”。在王某本人对相关社交平台进行投诉后,除了涉案账号的头像被删除,其他内容却一直未被处理。对此平台方面表示:“已应王某的请求履行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后,一审法院认为,平台方在接到王某的投诉后,及时对相应的照片进行了处理,尽到了事后监督的义务。现案外人已被封禁,平台方已向王某提供了该用户的基本信息,应当认为平台方已应王某的请求履行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王某在发现侵权信息后曾多次要求平台方屏蔽该用户,后者在接到王某通知后仅处理了相应照片,而未对侵权用户的网页予以屏蔽或者断开该侵权链接,显然,平台方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王某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改判平台方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通知—取下’制度,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周峰指出,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该规则的适用,一是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过有效通知,二是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孙军副院长指出,网络技术迅速迭代更新。微博、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新型网络平台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个体发布信息、言论的门槛,大量人格权侵权现象发生于互联网中。资本逐利加剧侵权发生,其为追求更大的利润有时会滥用权利,比如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以实现营利目的。常见的情形如人脸识别信息的滥用,相关技术企业在未经他人授权同意的情形下即擅自采集人脸信息,并利用自动化决策的方式分析出不同个体的年龄、消费需求、情绪状态等因素,进而采取精准化营销策略实施“大数据杀熟”,最终实现营利目的。

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社会大众维权意识持续提升、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日益完善,都促使公民加强了人格维权的行动。“《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就是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确立了完善的人格权保障体系,全面强化了对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益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于人格权益保护的完善,填补了此前权利空白领域和模糊地带,使民事主体重新审视自身的人格权益。”孙军说。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对此,上海一中院积极应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多次通过审委会开展专项学习,明晰人格权编的精神和修改要点。面对人格权的法定性、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及新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等情况,上海一中院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在个案中进行场景化的考量,充分运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该院在统一裁判尺度、促进适法统一、切实提高审判质效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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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3织密新型人格权益保护网 2022-12-14 2 2022年12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