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王慧君
本报讯 张某夫妇将养女张天(化名)养育成年,现张某夫妇均已年近古稀,养女亦年近五旬,本应安享天伦之乐,为何两位老人却要将养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收养关系?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双方间的收养关系解除。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张某夫妇收养了7岁的张天,同时为张天申报了户口。二人抚养张天至成年,张天也参加了工作,夫妇俩倍感欣慰。
然而,1995年,张天因婚姻问题与养父母产生分歧,张天写下了与养父母自愿脱离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书面材料后离开张家,张某夫妇仍赠送给她金饰品1件。1998年,张某夫妇向所在村委会表示同意与张天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将张天户口另立。张天于1999年自行将户口迁往夫家。
时间来到2000年,已年近五旬的张某夫妇因担心膝下无儿、老无所依,又领养了另一个女儿取名张兰(化名)。
4年后,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张某夫妇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认定张兰为张某夫妇的独生女。后张某夫妇与张兰一起生活。
2019年,张天以自己系张家宅基地房屋立基人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宅基地房屋动迁安置所获得的三套房屋,嘉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天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准许张某夫妇自愿补偿张天10万元。
今年3月,张某夫妇将张天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张天的收养关系已解除。张天则认为其系受张某夫妇所迫写下了脱离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书面材料,不知自己现在与张某夫妇是何种关系,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系1992年4月开始施行,张某夫妇收养张天时尚无收养、解除收养登记手续可办。1995年7月,已经成年的张天自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后张某夫妇也表示同意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分户,此时张某夫妇与张天之间的收养关系在事实上已经解除。
根据1998年11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2000年,民政部门同意张某夫妇收养张兰,2004年计划生育部门向张某夫妇发放了独生子女证,也证实了张某夫妇与张天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即便无上述情况,张某夫妇将张天抚养成年后,因双方关系恶化,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亦是合情、合理、合法,毕竟对已步入迟暮的张某夫妇来说,解除收养关系意味着权利的减少,而对于张天来说则是义务的减少。
据此,今年6月,嘉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张某夫妇与张天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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