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托人造猎枪非法捕鸟 被判刑事、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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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委托他人制造猎枪,并持枪在禁猎区内捕鸟,造成生物资源损失。记者近日从崇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此前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杨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非法狩猎罪,合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10个月,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非法狩猎罪,合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共同或分别赔偿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合计14万元。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2018年至2019年间,杨某、李某委托他人制造猎枪用于捕鸟。获得枪支后,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杨某、李某二人持枪在崇明区某处捕鸟20余次,猎捕赤膀鸭、风头潜鸭、赤颈鸭、珠颈斑鸠等近200只。

经鉴定,杨某、李某共同非法狩猎造成的生物资源经济损失为40000元,杨某、李某单独非法狩猎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失分别为22000元、78000元。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杨某、李某非法持枪狩猎造成生物资源损失,情节较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二人赔偿生物资源损失。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鸟类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杨某、李某持枪打鸟,属于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杀的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杨某、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枪支、弹药的管理理秩序,还直接对野生鸟类造成伤害,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非法狩猎罪,合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10个月,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非法狩猎罪,合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共同或分别赔偿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合计14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非法持枪猎捕野生鸟类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非法狩猎行为会破坏特定种类的生物资源,更会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不利后果。《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明确,我国必须在2030年之前完成“完善生物多样性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的任务,而司法救济中的公益诉讼则是保护动植物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

2016年11月起,崇明全区被划为禁猎区。本案中,杨某非法买卖、制造、持有枪支、弹药,李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用途均为“打鸟”,属于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枪支、弹药的管理秩序,还侵犯了野生动物资源等多项法益。

本案通过刑事判决对杨某、李某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杨某、李某对生物资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有效贯彻落实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及生态损害赔偿规则,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营造保护野生鸟类、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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