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畅
非法集资团伙巨额资金流向不明,嫌疑人三缄其口,坚称“不知情”,检察官抽丝剥茧、深挖线索,依法追诉3名洗钱犯。近日,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3名洗钱被告人被判刑。
抽丝剥茧寻线索
洗钱犯罪现原形
今年7月,浦东检察院在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时,通过审计资金流向发现了洗钱线索,并立即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在上游非法集资案中,付某与赵某(均已判决)伙同他人先后成立投资公司,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允诺高额年化收益为诱饵,通过电视广告、客户见面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以虚构公司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销售自融理财产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涉案金额巨大。
然而,巨额的非法集资所得都流向何处了?
起初,上海某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司法鉴定审计报告中,只显示了涉案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情况。检察官敏锐地注意到,其中多次出现了几个固定银行账户的单笔大额交易。于是,检察官积极使用检察技术辅助,立即要求审计单位着重针对这些银行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统计,紧扣资金流出、回流两个关键节点,分析资金走向,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图。
由此,这些银行账户背后的三人浮出水面。他们分别是付某的前妻葛某某、赵某的妻子黄某甲以及亲戚黄某乙。检察官要求审计单位再次提供的资金流向图清晰显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几张涉案银行卡总计出入金中,确认非吸资金入金几百万到几千万元不等,后全部转出到涉案非吸关联人或关联公司账户。
多方合力补证据
犯罪分子终招供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其中,“明知”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即主观违法要素,如果缺乏对上游犯罪的主观认识,构成要件不具备,行为人则不构成洗钱罪。
3名嫌疑人到案后,以“不清楚公司做什么业务”“不清楚银行卡借出后作何使用”“不知道卡里的钱是怎么来的”等理由,拒不承认知道个人银行卡供上游犯罪人员转移非法集资所得的事实。面对案件审理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难题,检察官一方面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也开始积极寻找其他的突破口。
针对葛某某“与付某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不知道付某公司经营情况”“银行卡中流入资金为付某转来的抚养费”等辩解,承办检察官循着蛛丝马迹戳穿了她的谎言。
首先,二人离婚恰逢付某的投资公司爆盘前夕,时间节点过于巧合,且公安部门承办人员佐证,付某被捕时第一反应是电话通知葛某某,说明二人感情并未破裂;其次,付某公司财务人员证言中提到“葛某某曾多次于经营时间出现在付某公司”,可见葛某某对该公司基本经营模式不知情的辩解并不可信;另外,检察官要求公安部门查明涉案银行卡的开户情况,银行柜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此卡由葛某某开户,且在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期间,该涉案银行卡仍有多笔转账、消费交易。
一系列证据摆在面前,葛某某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认,自己明知付某从事非法集资业务,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付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用于转移非法募集资金400余万元。
随着检察官不断耐心地释法说理,以及银行开户证明、资金交易记录等一份份如山铁证逐渐显现,黄某甲与黄某乙二人也终于如实招供,二人均明知赵某从事非法集资业务,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各为赵某及其经营的公司转移非法募集资金2000余万、3900余万元。
近日,经浦东检察院提起公诉,3名洗钱被告人获判。被告人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黄某甲获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告人黄某乙获判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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