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读者呼声

揭穿“被个体”的障眼法

本文字数:1017

□李英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意见》明确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2022年12月29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被个体”现象在新就业形态中有复制蔓延之势,不少快递小哥、外卖小哥、快递货运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成了与相关企业“平等合作”的“独立”责任主体。但实际上,这种“个体注册”操作只是相关用工企业的障眼法,企业的真实动机并不是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合作地位,而是掩盖或撇清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减轻、规避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责任。

由于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关系比较模糊、复杂,呈现出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与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有明显区别,且“被个体”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不仅社会各界对“被个体”问题存有较大争议,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等劳动维权责任单位也存在着认知不统一、定性标准不明确、案件结果相矛盾等问题。

为此,最高法专门针对“被个体”问题明确了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捋清“被个体”形式下的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标准。按照此次出台的意见,即便劳动者被动地成为个体工商户,与相关企业签订了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被企业施加了其他规避劳动关系的障眼法,但只要劳动者为企业劳动的事实成立,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即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或实质性劳动关系,法院就可以应劳动者的请求依托法律和事实认定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成立,并进一步明确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一意见给劳动法律打了一个“补丁”,能够揭穿“被个体”障眼法,有助于化解新就业形态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难点、堵点、痛点。意见不仅给各级法院提供了调查定性“被个体”关系的法律规则,指明了依法维权的方向和路径,有助于法院统一办案尺度,促进维权公平,也给其他劳动维权部门提供了参照和指南,对新就业形态中的平台企业等用工单位形成了合理的引导,能够促进用工单位规范用工,消除规避劳动保障责任的侥幸投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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