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读者呼声

“演戏式”带货别变成“欺诈”

本文字数:1035

□何勇

近日,某演员因“演技好”登上热搜。这并非因为他演了一部好的影视作品,而是因为他在直播间带货时,和品牌方上演了一出“演戏砍价”大戏,网友纷纷调侃他献上了“巅峰演技”。(2022年12月29日《极目新闻》)

在当下的各大明星、主播的直播间里,这种品牌方配合带货主播演戏砍价的尴尬剧情屡见不鲜,已经成为目前直播带货比较好用的套路剧本之一。在直播带货火爆的当下,演员明星纷纷“转行”捞金,相继走进直播间带货,有的演员明星已然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直播带货上,拍戏反倒成了副业。明星、主播为了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直播带货行业中脱颖而出,采取剧情演戏的方法,做好直播间数据,延长直播间粉丝、观众的停留时长,以及吸引粉丝、观众快速下单,提高直播间销量,这本身无可厚非,是正常的选择。但是,“演戏式”带货的前提条件是不能误导消费者,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从目前一些明星、主播直播间“演戏式”带货情形来看,即便剧情很尴尬,演技很拙劣,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在演戏忽悠人,但有的粉丝却浑然不知,无形之中被明星收割了韭菜,交了“智商税”。从法律角度说,明星、主播直播间这种忽悠粉丝的“演戏式”带货,虚构高价、虚假优惠打折等套路消费者,诱导粉丝、观众下单,触犯了法律底线,涉嫌价格欺诈违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谎称销售价格高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面对愈演愈烈的涉嫌价格欺诈、违法的“演戏式”带货现象,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及时亮剑,依法追究带货主播作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上当受骗的消费者也可以依法主张退一赔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明星、主播“演戏式”带货不是演戏而是带货,必须严格按照直播带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违法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能以“演戏”逃避法律责任。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A07“演戏式”带货别变成“欺诈” 2023-01-03 2 2023年01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