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冒用银行名义拉拢客户投资

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本文字数:1594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法治报通讯员  王畅

深夜,在浦东新区某银行的会议室,几名客户报了警,人均上百万的投资项目原来是场骗局,他们要讨个说法。隔壁小房间里,推荐他们投资理财产品的该银行客户经理陈某不敢露头。最后,抵不过压力的他终于拨打110投案。日前,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后被告人陈某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冒用银行名义,自拟“投资协议”

2012年,陈某偶然得知了一种“股指期现套利”的投资方式,即投资人通过在股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操作获利或抵冲风险,这是当时市场上专业投资人常用的投资策略,且没有特定性,所有投资人都可从事。

于是,他便冒用银行的名义,自己拟定了一份《期现套利合伙投资协议》,并雇佣证券公司的员工赵某作为操盘手,拉拢客户进行投资。随后,十余名客户陆续与其签订了协议,对其口中的“银行VIP客户理财产品”进行投资,而所有资金统一转账到了某个人账户里,这一银行账户实际是由陈某控制。

起初,按照协议约定,投资人确实能够每季度获得收益。但直到2015年下半年,受市场环境与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股指期现套利”的投资策略已无法操作。而陈某却谎称项目仍在进行。

2021年1月27日,涉案银行总行反洗钱系统发现了一系列客户异常交易信息,其中一位叫王某的客户在某段时间内连续7天每天在某支行ATM机取现4万元现金。查看ATM机监控视频后发现,取款人员与开户人信息不一致。

经调查,此取款人员正是该银行理财客户经理陈某。陈某前后提现的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被用来支付投资人利息、归还部分投资人本金以及陈某个人花销。

眼见亏损无法拉回,2021年1月29日,陈某将归集账户中剩余的1400余万元转至王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直至东窗事发,银行约谈后冻结了王某的归集账户,陈某仍向客户隐瞒真相,谎称“该理财产品安全,账户过几日即可解冻”。受害投资人两次寻找陈某协商不成,因此出现了要求陈某报警的那一幕。

面对嫌疑人的狡辩,检察官如何揭开真相?

尽管陈某主动拨打110投案,但在审查起诉至庭审阶段却始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企图脱罪逃责。针对他的诸多辩解,浦东检察院检察官通过针对性补充侦查进行逐一攻破。

在侦查中,检察官通过多名受害人证言得知,陈某在推荐产品时始终冒用银行名义,多次口头向受害人说明该项目是银行理财产品,项目实际停止前后的协议签订均在银行内的房间进行。另外,检察官仔细分析陈某与受害人签订的“协议”发现,其中约定的利息与分成存在浮动,并不同于借款合同中提前约定好的稳定利息。因此,承办人认为投资合同本身的性质并无争议。

经审查,检察官发现,2015年“期现套利”项目停止时,客户投资尚未亏损,陈某询问操盘手赵某该项目能否进行,赵某明确告知“期现套利”已无法操作。而陈某不仅没有退还投资人的本金,更是谎称项目仍在进行,依然冒用银行名义与老客户继续签订“股指期现套利协议”。

随后,陈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投资人的本金用于高风险的炒股活动。承办检察官要求审计补充了陈某实际控制的王某股票账户,发现除2015年小有盈利,之后陷入持续的巨额亏损。面对证据,陈某在提审中坦白:“我用于炒股的资金多的时候有2000多万元,少的时候有1000多万元。前前后后亏了有1500万元左右。”

经审理,浦东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投资协议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投资3000余万元,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得投资款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及支付投资人利息,造成投资人亏损2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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