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分手时写下借条却不还钱?

法院:借贷关系成立

本文字数:1182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许思达

刘某与王某曾是一对情侣。但在感情破裂面临分手之际,王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剔除恋爱期间收到的节日红包和礼物花费后,确认向刘某借款22万元。之后,因为王某迟迟没有还钱,刘某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经奉贤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借款21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已剔除节日红包

和送礼花费

刘某认为,两人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借钱,原告通过微信累计转给被告13.9万余元。此外,原告为被告购买手表、衣物、家具等累计花费5.9万余元。分手时,双方经过对账,剔除了节日红包和购买礼物的花费后,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22万元,于是出具了对应金额的借条。

王某却认为,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之下写的,应属无效。原告给被告的转账,以及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手表、衣物、家具等都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有些还是为了两人婚后使用,均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不应认定为是借款。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后,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形成了在案“借条”,该借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具体到本案中,除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外,还应综合考虑除款项往来外的其他事实,如共同支出的承担约定、购买物品的支付约定等,故原告提供的款项交付虽与借条金额不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抗辩称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借条出具后,被告曾支付给原告3000元,该款项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

因此,上海奉贤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借款21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经济往来结算

不是所谓“分手费”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奉贤法院柘林法庭四级高级法官李越峰表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是指情侣分手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金额,通常是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赔偿一般是于法无据的,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分手时签订的“借条”,是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而形成,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并不是所谓的“分手费”,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分手之后,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理,可以签订一份详细的结算协议,避免后续纠纷。如果存在一方被另一方胁迫签字的情形,被胁迫一方应当在事后及时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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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分手时写下借条却不还钱? 2023-02-01 2 2023年02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