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自从将居民的入户水表拆除后,要装回去就成为了难事,收缴自来水费更是难上加难,无奈之下供水单位就将居民梁平(化名)告上了法庭。那么居民为何不交水费,其背后又有着怎么样的隐情,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供水单位表示自己是梁平所在住宅小区公共自来水的供水单位,梁平为自来水用户。1996年,小区建成之初,公司就为该小区安装了用户入户水表,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公司又于2000年至2010年间陆续将该小区内的入户水表予以拆除。
2010年,公司在该小区外安装了小区进水总表,以核定该小区的全部用水量。供水单位强调,无论有无水表,公司一直为该小区提供供水服务从未间断。可多年来,供水单位通过设摊宣传、上门做工作等形式,要求该小区居民配合安装入户水表,以便可以准确核定每户用水量,但因小区内部分居民阻挠,致该小区只有少数居民用户安装了水表,梁平家也至今未安装入户水表。自2015年6月至2022年6月,梁平未支付水费。
该公司于2015年7月开始,陆续向梁平开具了2015年6月至2022年6月的用水缴费通知单,但他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梁平支付自2015年6月至2022年6月间的自来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即排水费)4159.50元。
而梁平则表示,供水单位称小区的入户水表于2000年-2010年间陆续拆除,与事实不符,他也并未拆除水表。同时,供水单位称因小区内有部分居民阻挠安装入户水表,也与事实不符,他并未阻挠供水单位再次安装入户水表。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他还指出,2010年10月,供水单位进入小区进行“二次供水改造”,在楼道内重新排进水管要重新入户,把户内的水表移至室外,他也积极配合完成了改造。
梁平认为入户的水表安装在公共通道内,供水单位可以随时安装入户水表,不需要经过他的同意,因此供水单位未能及时安装入户水表,后果应由供水单位承担。梁平同时也对供水单位将总水表安装在小区外面,用水表上的总用水量减去装入户水表的用水量,将剩余的水量平均分摊到每一户没安装的入户水表的用户身上的做法颇有微词,他认为此举不公平,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用水合同是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用水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水费。本案中,供水单位、梁平之间的供用水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供水单位向居民供水,梁平作为自来水用户应当缴纳水费。本案中,供水单位陈述其于2015年7月首次向梁平送达的缴纳水费单为他2015年6月的应缴金额,对此梁平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对于水费单供水单位平均每两个月开具一次,而在2015年全年供水单位仅开具了一张水费单,且从供水单位开具的该张水费单的用水量一个月为20立方米与2016年后的每两个月30立方米来看,是明显不相符的,因此,供水单位主张梁平2015年6月应缴水费69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自2016年1月至2022年6月,供水单位均按时向梁平发送了水费单,梁平理应缴付水费。供水单位自愿放弃向梁平主张2021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6日应缴的水费51.75元,系供水单位处分自己权利,法院予以准许。虽梁平未安装入户水表,无法准确核定梁平的用水量,但供水单位根据一般居民正常使用的用水量、用水时间,结合本市水价、污水处理费等因素及有关法律规定,向梁平发送的水费单金额尚属合理,故法院确定梁平应缴付的水费为403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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