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倾倒200余车“毛垃圾”至鱼塘

崇明法院对污染者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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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赵美臣

本报讯  鱼塘变成垃圾场,是什么打破了一池平静?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倾倒“毛垃圾”刑事案件,对李某猛等6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4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1年初,被告人李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李乙、刘某、张某飞从事“毛垃圾”的运输处理事宜,被告人王某军和李甲合作,分别寻找垃圾的货源。

2021年8月份,被告人李甲和李某猛协商,由李某猛将其使用的位于某镇的鱼塘作为卸点提供给李甲倾倒“毛垃圾”。

2021年8月21日至28日,李甲等人将共计约110车“毛垃圾”从市区装运后运输至李某猛提供的鱼塘内倾倒。

2021年9月11日至13日、9月26日至28日,由王某军提供挖机司机装运垃圾,刘某负责车辆调度,李甲等人将堆放于某镇垃圾场共计约160车的“毛垃圾”转运至李某猛提供的鱼塘内倾倒。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地块浅层填埋填土和砖块等的固体废物体积约5000立方米,深层填埋塑料袋和织物等的固体废物体积约20500立方米;涉案地块因填埋塑料袋、织物及易腐败的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致使地下水环境中氨氮等超过基线水平,造成了地下水污染;涉案地块填埋的塑料袋、织物、碎砖等固体废物需进行清理、外运处置等,总费用估算人民币545.23万元。

审理中,各辩护人就涉案场地恢复费用、被告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等问题提出相关辩护意见。合议庭在对案情充分查证、研判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猛、李甲等6人违法国家规定,共同非法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毛垃圾”是指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的固体废物,是“黑中转站”的内行话,属于其他有害物质,倾倒、填埋在地下会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损害,严重破坏相应区域的生态环境。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毛垃圾”,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行政处罚,若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6名被告人在没有“毛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混合固体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毛垃圾”是影响市容市貌的一大顽疾,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毛垃圾”会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污染,破坏美丽宜居的生态环境。本案的判罚严厉打击了非法倾倒“毛垃圾”的行为,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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