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正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三个维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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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琦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经验”。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做好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调解工作,既能够切实有效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确保刑事案件审理的效果和质量,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刑事法官如何增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能力,如何以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做好相关调解工作,已然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接上期

(二)情景技巧——善解人心的钥匙

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语言表达技巧,还要精心选择调解的背景与场合,即所谓情景选择。

首先是背景的选择。在诉讼初期,法官往往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其好处在于在没有对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法官说话可以深刻、彻底一些,甚至可以对态度不端正的被告人进行较为严厉的批评,使被告人及其亲友深刻领悟和体会被告人所犯罪行给被害人一方造成的苦痛,并引导其力求以调解中的实际行动和善意释放加以修复。而对于被害人一方,可以通过较为直白的语言使其清晰了解不切实际的调解目标或“狮子大开口”的条件不仅不利于双方关系的修补,更可能造成“人财两失”的局面。在诉讼后期,“面对面”的方式往往更加有效。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法官在语气上可以更加缓和,注重维护双方的面子,避免因一方“下不来台”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其次是场合的选择。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当事人,还需要精心选择不同的场景来营造适当的氛围,帮助当事人打开心锁。对于暴力型犯罪案件,可以选择法庭作为调解场景。庄严肃穆的法庭,会令当事人肃然起敬,让被害人一方感到心里踏实,而被告人一方自觉心虚理亏。对于婚姻家庭类、邻里类纠纷引发的案件,可以选择当事人比较熟悉亲切的场合,比如圆桌会议室、居委会会议室甚至一方当事人的住处等。在这类场合开展调解工作,有助于拉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促成矛盾化解。对于因工作矛盾引发的纠纷,适时可以邀请单位领导参与调解,并将调解的场合选择在单位会议室,这样当事人在调解时可能会表现得更加宽容、大度一些。

术以立策:

微观上善用调解方法

对于具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言,微观层面上可以使用的调解方法有很多,主要需要掌握三种常见的方法:

(一)情感交流法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因为牵涉到刑事犯罪,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往往十分激烈。尤其是被害人一方,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巨大的肉体痛苦或者蒙受经济损失,经常是满腹委屈、无处发泄。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官更应重视当事人的心理和情感建设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感需求有的放矢,避免因盲目调解导致弄巧成拙、“火上浇油”,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从情感关怀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往往会收效显著。

具体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学会倾听。要耐心倾听当事人情感的宣泄,有时甚至是怒气的发泄。倾听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心平气和,这是取得信任的前提。

二是要学会疏导。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启发当事人之间换位思考、推己及人,引导当事人体会对方的苦楚和不易,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

三是要善于发现和创造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共鸣点”。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熟人且曾经关系不错,那么既要教育被告人积极真诚认罪悔罪,做出赔礼道歉,也要运用双方曾经的特殊关系,引导他们回忆过去,顾念以往感情。积极做好双方关系的修补工作,以达到冰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的圆满局面。

(二)引导比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不同于民事案件调解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这种调解不单纯是民事赔偿的问题,而是和刑事犯罪的量刑结果交织在一起。

从被告人及其亲友的角度而言,既希望被告人能够获得轻判,又希望付出的民事赔偿代价可以尽量小一点,一些经济基础较差的被告人家庭更是如此。而对于参与调解的被告人亲友而言,他们毕竟不是刑事被告人,替取保候审或者在押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定监护人除外),而仅仅是道义或者情感上的责任。同时,他们也担心在付出大量民事赔偿后,被告人并未得到相应的轻判结局。所以被告人亲友对调解工作的顾虑较多,往往并不积极。

从被害人及其家属角度来说,他们既希望能够对被告人施加重判,“出一口恶气”,又希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尽可能多的民事赔偿,因此在赔偿数额上往往期望值较高,甚至“漫天要价”。

还有不少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对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规定不甚了解,对应该提出怎样的调解目标心里没底,从而导致双方相互试探、相互提防。

作为刑事法官,要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阐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告知诉讼风险,讲解现行民事赔偿标准和法院量刑尺度,降低当事人不合理的心理预期,避免“花钱赎刑”之嫌。

具体可以通过向当事人讲解已调解成功的同类型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比对,权衡调解利弊,促成当事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达成调解。

另一方面,也要把握解释说明的度。既不能对当事人关心的问题如可能出现的量刑结果置之不理,一概以审判秘密为由不做任何答复,也不能满口答应当事人提出的缓刑或者免刑要求。而应当做好现行法律和政策的释明工作,解释说明法院的态度和立场,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三)巧借外力法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和参与人的信任十分关键。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对自身聘请的律师或者与本案毫无牵连的“局外人”充满信任,但对法官缺乏必要的信任。

法官要发挥好律师参与调解的作用,让其辅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与双方或者一方有特定关系的“局外人”参与调解,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例如,在一起轻微故意伤害罪的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同事关系,因工作纠纷引发了伤害犯罪。事发后,双方还曾经一起商谈过民事赔偿事宜,但最终不欢而散,致矛盾激化。法庭上双方情绪对立,似乎没有调解的可能。但法官注意到一个细节——双方当事人均流露出对公司某个领导的信任。法官见机邀请该名领导一起参与调解工作,并借用了该单位的会议室作为调解场所,最终取得圆满结果。

当然,法官对于“外力”的选择应当慎重。有的“外力”不请自来,甚至“来者不善”,有的不是来劝和,反而是来助威的。错用这样的“外力”就会加剧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程度,法官应当将这些“外力”“拒之门外”,或者做好他们的劝解工作后再允许其参与调解。

结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虽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有共性和相通之处,但也有其明显的特点,宏观、中观、微观的3个维度也均围绕其特点展开。刑事法官要抓住关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找准时机开展调解工作,“因案制宜”选择调解方式、语言风格及背景场合,运用情感交流、引导对比、巧借外力等方法,刚柔并济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作者简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信访办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法院“十佳青年”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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