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盗用“人脸”非法牟利获刑

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信息化产业发展

本文字数:3867

资料照片

近年来,为助推挖掘以信息化数字化驱动引领社会发展的潜力,积极营造有利于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各级法院围绕信息化产业发展司法需求,推动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新业态劳动用工及虚拟财产保护,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1

视频网站“搭便车”

不正当竞争被处罚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获案外人授权,将《飞驰人生》《流浪地球》《我不是药神》《战狼2》《湄公河行动》等影视作品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播放。影片标有“优酷会员专享”“优酷独播”“优酷”等字样。2020年10月,优酷公司发现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氧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内嵌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才公司)的网站,提供视频搜索功能,用户可在无须登陆或开通会员账号的前提下,直接播放优酷公司网站中所有视频节目,包括免费视频、会员视频和付费视频等,并去除视频广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系优酷网的经营者,其作为在线视频播放服务运营商,为保障网站正常运营、获得影视作品相关版权等付出大量成本,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优酷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42万元。

【典型意义】

视频网站系典型的平台运营模式,连接着市场需求方和供给方,形成视频网站经营者、影视作品制片方、互联网用户以及广告投放主体之间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体系。依法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与制裁不正当竞争、违规收费等侵权行为,是推动当前以视频为主要传播方式的大众传媒类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案为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律并不限定具体的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对各类“搭便车”“走捷径”行为予以有效规制,以此保护和激励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迭代升级和推陈出新。本案中,视频网站经营者付出成本获得影视剧相关版权,再通过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投放广告等商业模式,使得视频网站经营者、影视作品制片方、互联网用户与广告投放主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该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已成为当前视频网站常见的商业模式之一。通过该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2

盗用他人肖像照片

突破系统侵入账户

2020年,舒某将非法获得的被害人肖像照片用技术手段合成虚拟肖像视频后,植入经刷机处理的手机,再通过“借贷宝”APP人脸识别认证,共侵入他人账户70个,通过变更账户交易密码、删除债权债务记录信息、虚增债权债务记录或窃取等方式,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余万元。同时,舒某还实施了向他人提供用于突破人脸识别技术的手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盗窃财物、诈骗等系列行为。王某明知舒某购买虚拟视频刷机包程序工具系用于突破人脸识别系统,侵入他人账户,仍向其提供刷机服务或出售经刷机后的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其构成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应用。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逐步渗透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社交属性强、易采集,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实践中,一些滥用人脸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事件频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担忧。本案即是通过对肖像照片的技术处理,合成符合实时人脸认证的虚拟肖像视频,从而突破识别系统,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利用技术漏洞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犯罪,对同类犯罪行为起到威慑效果,警示公众既要加强自身信息安全保护,又要依法合理使用他人信息,提示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筑牢抵御违法犯罪的技术壁垒,守好技术进步带来便捷之时的法律底线。

案例3

非法利用个人信息

谋取私利依法严惩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相关地方社保机构劳动保障系统服务,其推出“社保下乡”(即深入村社为百姓进行现场免费社保认证)的运营模式为退休居民提供网上社保生存认证服务。该公司员工李某某等人利用业务便利现场采集被认证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及人脸信息后,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手机卡和注册支付宝账号,从而非法获得卡商支付的佣金和支付宝拉新的赏金“红包”。先后获取非法利益5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判处李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九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政府行政方式,创新政务流程管理,提高政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与此同时,有关行政方面作为社会最大的“信息资源中心”应当承担更加审慎的信息安全保护职责。本案有力打击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提示行政部门加强对政务外包业务的必要监管和审慎审查,既要注重对外包机构资质能力的审查,也要注重业务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忌“一包了之”。尤其要警惕互联网业务模式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强个人信息安全评估和过程监督,防止他人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不法之利益。

案例4

商家出资搞直播

未达效果索赔偿

2020年5月,四川盛世共享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四川艺禾盛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禾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艺禾公司负责分三阶段为盛世公司打造抖音直播销售矩阵,盛世公司每阶段分别付费。盛世公司支付第一阶段费用后,认为艺禾公司未履行运营抖音账号最低达到20万粉丝量级的合同约定,且线上直播营销的销售矩阵计划未同时开始运作,未完成直播带货任务,起诉要求艺禾公司等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就何时启动直播、第二阶段何时完成纯利润数额要求等进行明确约定,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条款与合同目的,足以认定盛世公司已给予艺禾公司合理的履行期限,艺禾公司在该期限经过后仍未履行直播带货等合同义务,故判令艺禾公司退还盛世公司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网络消费新业态正逐步成为潮流,敏锐的商家看到了前所未有的契机,纷纷希望搭上便车增加“网红”热度,以扩大旗下商品和品牌的知名度。本案中,由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没有明确约定不同阶段费用支付的节点和具体条件,相关内容散见于协议的不同条款,由此造成双方理解认识上的分歧。人民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此类交易模式的主要特点与核心内容为出发点,运用合同条款的文义和体系解释方法,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作出准确、公正的判断,以司法的力量助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5

公司安排主播陪酒

员工解约有理有据

2021年10月,殊立特公司(甲方)与毛某(乙方)签订《网络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全权处理乙方演艺经纪事宜,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损害乙方人格、名誉和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合作期半年,乙方如提前解约,须向甲方支付解约金、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毛某按约定进行网络直播,内容主要为才艺表演、做游戏等,游戏中,根据观众打赏高低决定主播输赢,输方主播被公司安排接受内容低俗的惩罚吸引观众。毛某等人因不满公司安排主播陪异性吃饭喝酒、加微信聊天、提供私密照片等吸引男性观众的做法,于2021年11月初申请离职未获准许,随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殊立特公司,并于12月1日停止合作。殊立特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毛某向其支付解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殊立特公司安排毛某等主播通过线上接受惩罚的低俗内容吸引观众,以及线下通过喝酒、聊天、发送不雅图片等媚俗手段,与打赏的“大哥”维护关系的行为,有损网络文明,亦有损主播的身心健康,违反了合同约定,毛某据此要求解约有合同依据,故双方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12月1日提前解除。因殊立特公司违约在先,故对其要求毛某支付解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殊立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作为当今信息化时代人们喜闻乐见的交流形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广泛,其在创造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滋生诸多乱象扰乱网络公共秩序,有违社会风尚。本案中,经纪公司以高收入为诱饵,吸引年轻女性从事主播行业,名义上帮助主播发展演艺事业,实际要求主播用低俗、媚俗手段来获得直播间异性网友的高额打赏。本案依法整治网络直播行业乱象,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对推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来源:四川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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