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护理员”“育婴员”有啥不一样?

宝妈怒告育婴机构欺诈 法院判退一赔三

本文字数:854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沈会川

服务协议约定的是“育婴员”,提供服务的却是“母婴护理员”,宝妈怒将育婴机构诉至法院。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育婴机构指派不具有育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育婴服务,违反双方约定,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孩子受伤,意外发现服务人员无资质

2021年,王女士与某育婴机构签订《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定制了育婴服务。在前后近一年的时间内,育婴机构先后指派了6名服务人员为王女士提供服务。

2022年年初,因服务人员何某看护不当,王女士的孩子从电梯上翻落,王女士在与育婴机构沟通过程中发现,育婴机构指派的部分服务人员不具有育婴员资格证书,于是王女士诉至法院。

王女士认为协议约定的“育婴师”指的是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持有育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然而育婴机构指派母婴护理员冒充育婴员,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孩子受伤的相关医疗费、交通费等。

对此,育婴护理机构则辩称,指派的大部分人员持有育婴员资格证书,少数几位虽不是育婴员,但系母婴护理员,亦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育婴师”范畴,有能力提供育婴服务,故不构成欺诈。

法院:育婴机构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为单独的职业分类,而母婴护理员为家政服务员项下的细分。针对婴幼儿的部分,育婴员的工作内容更多,需要掌握的知识更广、要求更高。

服务协议是育婴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当双方对协议中约定的“育婴师”理解存在争议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因此“育婴师”应当认定为具有育婴员资格证书的育婴员。

育婴机构指派不具有育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育婴服务,违反双方约定,构成了欺诈。对于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育婴机构退还原告部分服务费5000余元,并“退一赔三”赔偿原告15000余元,此外还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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