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静止”的船被撞为何要担责?

海事法院受理一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本文字数:1392

□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姜圣芃

繁忙的洋山深水港码头,一艘停泊卸货的轮船,被一旁的离泊船在“倒车”驶离过程中碰撞,导致船体部分损坏。“静止”的停泊船认为“运动”的离泊船应担责,离泊船却认为事故因对方船后到泊位主动并靠而引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这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充分调查了事故发生前后的全过程,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离泊船应承担70%的碰撞责任,停泊船应承担30%的碰撞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发生碰撞:落潮时“倒车”造成事故

2020年6月,被告某海运公司所有的天一轮(化名),自舟山大衢山开航,装载碎石,抵达大洋山大山塘临时装卸作业点,船首顶靠码头,船身垂直于码头,船首左右及船尾左右各出一根缆绳,系固于码头缆桩,靠妥后开始卸货。3个半小时后,原告船务工程公司光租的大洋轮(化名)抵达,并靠在天一轮右舷,同样以船首顶靠码头的方式靠泊。

在并靠过程中,天一轮特地将船尾右舷系固于码头缆桩的缆绳解掉,以便于大洋轮船尾左舷缆绳系固在天一轮船尾右舷。凌晨1时许,先到的天一轮卸货作业结束准备离泊,并通知了大洋轮,大洋轮将船尾左舷缆绳从天一轮解离。

随后,天一轮准备先倒车后退,待船首离开大洋轮船尾一定距离后右转驶离。不料,当时正值急落潮,流速快,大山塘临时装卸作业点只是临时作业点,附近有碍航礁石,故船舶操纵水域受限。天一轮船长在倒车时发现,由于船尾的障碍物阻碍,船体无法后退到和大洋轮错开一定距离再右转。于是天一轮采取进车左转措施,船舶在流及自身动力的作用下,右舷船尾压向大洋轮,不仅造成碰擦,还致使大洋轮右移后搁浅在右侧礁石上。

庭审中,双方就碰撞责任比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船务工程公司诉称,洋山深水港海事局出具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被告所有的天一轮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大洋轮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至少承担90%的责任。

被告海运公司辩称,海事局认定碰撞责任为主次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90%的责任显然与事故认定结论相悖,即便存在损失,也应是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

法院判决:梳理案件完整过程定分止争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碰撞责任,本案碰撞事故系发生于事前沟通且明确同意并靠的两船之间,有别于“陌生”两船间的碰撞;碰撞前,天一轮先已抵达,大洋轮而后抵达,并在明知天一轮已靠泊卸货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在其右舷并靠,天一轮还特地将船尾右舷系固于码头缆桩的缆绳解掉,以便大洋轮船尾左舷缆绳系固在天一轮船尾右舷,双方已在事实上形成同意并靠并相互配合的关系,两船应对可能发生的额外安全风险有所预估。

法院同时认为,案涉两船对本案碰撞及其损害结果均具有过错;天一轮系主动船、相对运动船、离泊船,未选择适当离泊时机,离泊操作不当,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且系该船的行动直接引发了碰撞和挤压;大洋轮虽系被动船、相对静止船、停泊船,但仍违反了《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应承担碰撞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违反《避碰规则》的情形以及其行为对碰撞结果原因力的大小,天一轮应承担70%的碰撞责任,大洋轮应承担30%的碰撞责任。

据此,法院遂判令被告以70%的责任比例承担原告未获保险赔偿的船舶修理费损失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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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静止”的船被撞为何要担责? 2023-03-22 2 2023年03月22日 星期三